瀆職行為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犯罪行為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更重的刑罰。損失金額上一般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可能構成本罪。
瀆職罪是刑法第九章章節(jié)名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樱瑩p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法院受理此類案件。
雖然修訂后《刑法》對瀆職罪的主體明確規(guī)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也不是很清楚,國家機關按照憲法中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大組織)、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那么各級黨委、政協(xié)等團體機構,在現(xiàn)實情況下還列在各級人民政權的機關編制之列,它們之中瀆職犯罪的是否構成瀆職罪之主體。此外,即便是在國家機關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際情況是仍有大量不在編制之中的人員,如合同制人員、工人編制人員,他們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又是一個問題,等等問題一時成為司法實踐工作的難題。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對瀆職罪主體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其全文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此解釋,結合《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的相關規(guī)定,瀆職罪主體包括下列幾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屬于國家機構序列的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監(jiān)獄。這些機關,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屬于國家機構,是屬于當然的國家機關,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人員是指一些法律、法規(guī)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在一些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了一些并非屬于國家機關的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如《保險法》規(guī)定,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保險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這項權力根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可是為了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管理,專門成立了保監(jiān)會,由保監(jiān)會負責監(jiān)督管理,但保監(jiān)會并非國家機關。雖然法律授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體由過去的國家機關變?yōu)楝F(xiàn)在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但從職權的性質和權限上講,仍屬于國家管理職權的一部分。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解釋規(guī)定就成為了瀆職罪的主體,諸如此類,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證監(jiān)會、氣象局、地震局、電力公司、航空工業(yè)公司、郵電公司等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單位都在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下,行使一定的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構成瀆職罪的主體。
3、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給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中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處罰。在實踐中,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將部門行政處罰權進行了授權。如地方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委托衛(wèi)生防疫站對食品衛(wèi)生經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文化部門委托事業(yè)單位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文化娛樂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部門委托事業(yè)單位交通運輸管理站負責交通及交通經營的管理,林業(yè)主管部門委托林場等公司單位負責對林業(yè)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等諸如此類,上述部門屬不屬于國家機關,但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著國家機關的權力,按照解釋,其從事公務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構成了瀆職罪的主體。
4、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于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但在國家機關中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人員。其“身份”不屬于國家正式干部編制,但在實際上卻行使著國家機關在編人員同樣的職權。主要如公安機關、獄政管理部門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國家機關中未列入正式編制的借調人員、工人等。雖然此類人員在“身份”上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從其從事的公務活動來看,代表著國家行使職權,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按照解釋規(guī)定,此類人員屬于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成為了瀆職罪的主體。但必須是從事公務活動時,才能成立瀆職罪的主體,否則,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等工作則不能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待。即使有犯罪行為,也不能按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規(guī)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顒右约肮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顒右约肮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 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jiān)督的 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的法律監(jiān)督,完善和規(guī)范監(jiān)督措施,保證司法工作人員公正司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以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jiān)督。
第三條 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司法工作人員具有涉嫌瀆職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 (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 (五)侵吞或者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的; (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拘留期限、偵查羈押期限或者辦案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jié)較重的; (七)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八)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違法提請或者裁定、決定、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九)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 (十)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 (十一)收受或者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賄賂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司法的訴訟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行為。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法律監(jiān)督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對于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瀆職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對于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核實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委托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調查。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反饋人民檢察院。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會同國家安全機關共同進行調查。
對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瀆職行為的調查,比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有證據(jù)證明檢察人員涉嫌瀆職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反饋調查結果。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對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行為的舉報、控告的,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也可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
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調查結果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或者復制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報案登記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對受害人可以進行傷情檢查,但是不得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財產權利。
人民檢察院通過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調查需要的,一般不調取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報案登記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期間,應當對調查內容保密。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調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延長二個月。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在查證屬實并由有關機關作出停止執(zhí)行職務的處理前,被調查人不停止執(zhí)行職務。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調查完畢后,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根據(jù)已經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作出處理。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依法立案偵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立案偵查,并建議有關機關停止被調查人執(zhí)行職務,更換辦案人。 (二)對于確有瀆職違法行為,但是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
縣局領導濫用手中職權,失職瀆職,造成煤礦特重大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可按照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判刑,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可判處3-7年有期徒刑。
一、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顒右约肮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二、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xié)、企事業(yè)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xiàn)了協(xié)管、協(xié)警及治安聯(lián)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的現(xiàn)象。
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guī)定有三十五個罪名。根據(jù)瀆職罪的客觀表現(xiàn)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四、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fā)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 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guī)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jié)即“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特別規(guī)定“造成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五、特別重大事故簡稱特大事故,在中國,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guī)定:“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六、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
認定失職瀆職違紀行為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jiān)督過失的場合,監(jiān)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jiān)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jiān)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其次,行為人有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在監(jiān)督過失的場合,則是監(jiān)督者懈怠職守,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jiān)督義務,沒有正確地實施監(jiān)督行為。 再次,失職瀆職行為人(含監(jiān)督者)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過失瀆職犯罪因果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存在著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對單純的濫用職權行為能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通常情況下,失職瀆職違紀的成立,要求產生危害后果,單純的失職瀆職行為,一般不以違紀論處。
但是某些法律法規(guī)作了特殊規(guī)定,需要引起重視。
瀆職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為前提的,而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又和行為人存在一定的職務權限有關。
所以,厘清職權(職守)和瀆職犯罪之間的關系對認定瀆職犯罪尤為必要。職權的一般含義 職權(職守),是指行為人享有的一般職務權限或者承擔的相應職責。
只是從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權力,但是客觀地看沒有一般的職務權限的,不是這里的職權(職守)。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的,從法律制度上作綜合的、實質的觀察,認定行為人享有職權或者得到授權的,就是有職務權限。
作為一般的職務權限,職權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強制力的權力,但其濫用會使對方承擔義務或不能行使權利的,也是職權。成立玩忽職守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有“職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應職權的,即使其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也不可能構成本罪,這是合理解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后必然會得出的結論。
例如,罪犯甲正在瘋狂地殺害妻子,警察Y接到報案后趕到現(xiàn)場,在完全能夠履行職責時,并未積極履行救助義務??h司法局長D因事率眾路過現(xiàn)場,也未組織他人救助被害婦女,并不能認定警察Y和司法局長D都構成玩忽職守罪。
警察Y因職務上的要求,有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救助被害人的義務。其在履行救助義務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場合,拒不履行保護、救助義務,最后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職守罪。
但司法局長D的職責是司法行政事務的管理,其不負有制止犯罪行為的義務,也缺乏對抗罪犯的相應武器裝備、手段,所以,不存在不救助被害人的“職守”,自然談不上成立玩忽職守罪的問題。所以,判定其構成犯罪,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人享有相應的職權,但是其作為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履行相應職責的,才能構成瀆職罪。瀆職行為具體包括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大類型,所以,這里對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討論,其意義已經超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這兩個具體的罪名本身。
職權必須被濫用,才可能成立濫用職權型犯罪。職權的濫用,是指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行使職權,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職權行使程序,以不正當目的或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
換言之,任何無端行使職權、編造事實擴大職權范圍,實質地、具體地違法或不當行使權力的行為,都是濫用職權。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進行市場管理過程中越權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處理,例如質量技術監(jiān)督人員對合法經營者任意處以罰款;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放棄職責,故意不履行職務,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有關特大事故報告程序的規(guī)定,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亦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構成濫用職權罪。有時這四種行為方式交織在一起,難以分清,例如負責主管緝私工作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接受賄賂之后干預走私犯罪的查處,就同時具有超越職權、玩弄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的性質。
正當執(zhí)行職務,或者只是利用地位、條件實施與一般的職務權限無直接關聯(lián)的行為,不是濫用職權。例如刑罰執(zhí)行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利用教育罪犯之機使用暴力猥褻婦女的,只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深夜巡邏的警察搶劫他人財物的,只應成立搶劫罪,都不構成本罪。濫用職權行為,是否僅限于公開實施?換言之,秘密地任意行使職權行為,相對人對此無法認識,或者濫用行為從外形上不具備職權行使特征的,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值得研究。
例如司法人員甲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未履行合法手續(xù)而秘密竊聽乙的電話;技術監(jiān)督人員丙為查處生產偽劣商品案件,未經批準秘密進入丁公司搜尋,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一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行為如果不被相對人所認識,就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因為要行使職權,就需要對方根據(jù)權力者的意思有相應的行動,相對人不能認識的行為(例如警察的竊聽行為),其不能作出相應的表示,濫用職權罪就不可能成立(意思壓抑說)。
還有觀點認為,相對人沒有作出必要的行為,職權行使的行為從外觀上看難以判斷,不成立濫用職權罪(外觀必要說)。按照上述觀點,甲、丙的行為均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但是,肯定說認為,相對人對職權行使是否有認識或者權力行使的外形如何都不重要。享有職權者客觀上任意行使其職權,就屬于濫用行為。
因為相對人對權力行使即使沒有認識,但其仍然要承擔額外的義務或者自身權力行使會受到重大妨害;而濫用職權罪的立法依據(jù)之一就在于對容易侵害個人權利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限制。同時,普通公民如果事后知道公務員實施了濫用職權的違法、不正當行為,其對公務執(zhí)行妥當性的信賴感仍然會受到侵害,所以,濫用職權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還是存在。
因此,即使被害人對職權行使不能認識,但其權利被妨害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高檢發(fā)釋字〔2006〕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shù)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guī)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guī)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guī)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點擊查看
雖然修訂后《刑法》對瀆職罪的主體明確規(guī)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也不是很清楚,國家機關按照憲法中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大組織)、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那么各級黨委、政協(xié)等團體機構,在現(xiàn)實情況下還列在各級人民政權的機關編制之列,它們之中瀆職犯罪的是否構成瀆職罪之主體。
此外,即便是在國家機關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際情況是仍有大量不在編制之中的人員,如合同制人員、工人編制人員,他們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又是一個問題,等等問題一時成為司法實踐工作的難題。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對瀆職罪主體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其全文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此解釋,結合《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的相關規(guī)定,瀆職罪主體包括下列幾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屬于國家機構序列的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監(jiān)獄。這些機關,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屬于國家機構,是屬于當然的國家機關,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人員是指一些法律、法規(guī)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缎姓幜P法》第17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在一些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了一些并非屬于國家機關的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如《保險法》規(guī)定,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保險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這項權力根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可是為了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管理,專門成立了保監(jiān)會,由保監(jiān)會負責監(jiān)督管理,但保監(jiān)會并非國家機關。但從職權的性質和權限上講,仍屬于國家管理職權的一部分。
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解釋規(guī)定就成為了瀆職罪的主體,諸如此類,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證監(jiān)會、氣象局、地震局、電力公司、航空工業(yè)公司、郵電公司等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單位都在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下,行使一定的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構成瀆職罪的主體。3、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給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中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處罰。
在實踐中,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將部門行政處罰權進行了授權。如地方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委托衛(wèi)生防疫站對食品衛(wèi)生經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文化部門委托事業(yè)單位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文化娛樂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部門委托事業(yè)單位交通運輸管理站負責交通及交通經營的管理,林業(yè)主管部門委托林場等公司單位負責對林業(yè)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等諸如此類,上述部門屬不屬于國家機關,但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著國家機關的權力,按照解釋,其從事公務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構成了瀆職罪的主體。
4、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于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但在國家機關中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人員。其“身份”不屬于國家正式干部編制,但在實際上卻行使著國家機關在編人員同樣的職權。
主要如公安機關、獄政管理部門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國家機關中未列入正式編制的借調人員、工人等。雖然此類人員在“身份”上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從其從事的公務活動來看,代表著國家行使職權,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
按照解釋規(guī)定,此類人員屬于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成為了瀆職罪的主體。但必須是從事公務活動時,才能成立瀆職罪的主體,否則,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等工作則不能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待。
即使有犯罪行為,也不能按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瀆職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存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為前提的,而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又和行為人存在一定的職務權限有關。所以,厘清職權(職守)和瀆職犯罪之間的關系對認定瀆職犯罪尤為必要。 職權的一般含義 職權(職守),是指行為人享有的一般職務...
1.失職瀆職罪量刑標準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
閔行區(qū)梅隴鎮(zhèn)副鎮(zhèn)長任偉萍、經濟發(fā)展辦公室主任栗爽,在發(fā)放保供物資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問題,致使不合格豬肉產品發(fā)放給社區(qū)居民,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兩人均被黨紀政務立案,接受進一步調查,并按程序分別被免去副鎮(zhèn)長、經濟發(fā)展辦公室主任職務。 ...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
職務犯罪咋一看與職務侵占罪比較類似,但這卻屬于兩類完全不同的犯罪,一般我們說的職務犯罪都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其中就包括了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等。而構成職務犯罪也是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內容,那么職務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我們一...
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和瀆職的區(qū)別是什么?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于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
瀆職犯罪是過失犯罪嗎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shù)出于故意,少數(shù)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作者:邵煥 河南省安陽縣紀委監(jiān)委 轉自:刑事法庫 工作失職是我們辦案過程中常見的違紀行為,而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的過失型瀆職犯罪在實踐中雖然比較常見,但有的同志對如何認定存在一定困惑。因此,科學認識和區(qū)分工作失職與...
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
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賦予的職權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危害極大,不僅僅表現(xiàn)在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而且損害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