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法第403條),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顒?,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yè)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并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jiān)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fā)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jiān)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guī)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于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股票、債券的發(fā)行、上市都規(guī)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9條之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73條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shù);2、發(fā)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fā)起人籌辦要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4、發(fā)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152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fā)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千萬元;3、開業(yè)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xù)營利;原國有企業(yè)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fā)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可連續(xù)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shù)不少于1千人,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其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公司法第161條規(guī)定,發(fā)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千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獎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yè)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162條還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fā)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2、對已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的。
《公同法》第137條規(guī)定,發(fā)行新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前一次發(fā)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并且間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xù)盈利,并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以及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不得批準或登記,否則,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予以批準或登記,即可構成不罪
行為人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的行為,必須因此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否則,即使實施了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的行為,但如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亦不能構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是本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的等情況。
根據(jù)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 "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5)審批股票發(fā)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7)審批債券發(fā)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2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里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準、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shù)炔环ɡ?,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1、行為人收受賄賂后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shù)罪并罰。
2、本罪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特別規(guī)定,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應依特別法條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lián)系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本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shù)卣畯娏畹怯洐C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shù)卣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guī)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于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準或登記。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設立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股份發(fā)行的申請予以批準,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募集股份、股票L市和債券發(fā)行的申請予以批準,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證券發(fā)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準,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準,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fā)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十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shù)卣畯娏畹怯洐C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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