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房屋租賃合同中,中介人(居間人)系房屋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牽線搭橋的媒介角色,只要其居間為雙方提供了簽訂租賃合同的機會或者起到了媒介作用,即與委托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委托人應為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的報酬請求權】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如果經中介人的牽線,承租方與出租方最終并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非中介人提供了相應的媒介關系,中介人都不能請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的中介費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介活動費用是中介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中介費(即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論中介人是否促成雙方簽訂合同,中介人都要自己負擔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
中介合同是有償性委托合同,委托方與受托方任一方解除委托合同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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