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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是什么(《刑法》第269條是怎么規(guī)定的?)

        梁芳瑜2023-11-05 15:16:40知識合集393 瀏覽

        適用這一規(guī)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這是適用本條的前提。
        實施的上列行為雖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但是,如果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嚴重的,仍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
        (2)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窩藏贓物,是指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滅作案現(xiàn)場上遺留的痕跡、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為罪證。
        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構成搶劫罪。
        (3)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所謂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xiàn)場,或者剛一離現(xiàn)場就被人發(fā)覺追捕的過程。
        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fā)現(xiàn),當對其抓捕時,犯罪分子行兇抗拒,不適用本條。
        其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沖撞他人的,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的情況,而仍然以原來的犯罪論處。

        如何理解和看待刑法第269條關于轉(zhuǎn)化型搶劫罪的規(guī)定

        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如果沒有刑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9條是什么?

        第269條是 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69條關于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的條件是什么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論處。
        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刑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這種情況在刑事法學理論上稱為轉(zhuǎn)化型搶劫罪,亦稱為事后搶劫罪。
        而在此過程中,對方?jīng)]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為對抗你(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暴力、威脅行為,就不能成立搶劫罪。
        )

        刑法典269條法理基礎?

        大陸《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是轉(zhuǎn)化型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該條規(guī)定的盜竊、詐騙、搶奪三種犯罪本來僅是侵犯公私財產(chǎn)權的犯罪,但是由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使用,使得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財產(chǎn)權,而加入了對人身權的侵犯,故而性質(zhì)上轉(zhuǎn)化為同時侵犯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的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具體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對此,刑法理論稱為轉(zhuǎn)化型搶劫罪。

        269條規(guī)定表明了轉(zhuǎn)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為行為人須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客觀條件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主觀條件為“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符合這些條件,就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269.267.289條的內(nèi)容?

        法律人 犯搶奪 詐騙 盜竊 為抗拒抓捕 毀滅偽造證據(jù)而實施的暴力行為轉(zhuǎn)化為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

        我想你問的是屬于法律擬制吧。
        269條規(guī)定的事后搶劫屬于法律擬制。

        簡述第269條規(guī)定的“準搶劫罪”的內(nèi)容及其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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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9條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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