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的錢不給,手機不接,短信不回,拒絕法院的傳喚。這是想賴賬的標準表現(xiàn),明顯是想對債權人使用拖延戰(zhàn)術。
對于這樣的人,當事人很無奈,法院也很難聯(lián)系到他。但是,僅僅因為找不到自己就要求當事人撤訴是不合理的。
當事人起訴是原告的權利,當事人撤訴也是原告的權利。原告不能因為無法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就撤訴。
事實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
如果原告起訴后無法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首先,它可以通過郵件發(fā)送。如果對方拒收郵件,可以留置送達。把法律文書送到被告家里就可以了,不一定要送到被告本人。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他的具體地址在哪里?你不接電話,如果最后沒有結果,你可以發(fā)個公告。即在報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告,公告期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當然,在實踐中,也有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據(jù),也就是說要求對方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提供失蹤證明。很難做到,有的當事人拿不到證。
所以,不要對那些老賴那么客氣。只要有郵局的退回證明,那么公告就會送達,會及時做出判決。只有這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