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問:民間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當(dāng)?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dāng)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quán)請求其返還不當(dāng)利益。”根據(jù)這一規(guī)則,不當(dāng)?shù)美?個構(gòu)成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jù),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dāng)?shù)美年P(guān)鍵。本問題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具體而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可能有過口頭的約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少見,借款人是依據(jù)約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不得再要求返還;另一種是雙方確實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過利息,此種情況下,借款人主動支付利息的行為可視為改訂借款合同、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關(guān)內(nèi)容的新要約,出借人無異議并接受,則為對該要約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雙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訂,而該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畢,借款人要求返還利息的請求自不應(yīng)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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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注?山東高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wù)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眼觀察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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