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賠償?
原告:溫女士,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律師,浙江律師
被告:浙江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先生,男
委托代理人:余律師,浙江律所律師
原告溫女士與被告浙江某工程公司工傷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已在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溫女士的居住地是余杭區(qū),實際被告浙江某工程公司是在臨安區(qū),一方起訴工傷賠償糾紛案件,由被告浙江某建筑公司的臨安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