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通意見》第 25條規(guī)定,宣告死亡時配偶的順序優(yōu)于父母和子女,其理由是優(yōu)先考慮配偶在死亡宣告后可以重新與他人締結婚姻的重要利益。
(2)不過,《民法典》取消了利害關系人的順序,當利害關系人之間意見不一致時,只要失蹤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則就可以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與實際事實可能并不一致。
(4)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被宣告死亡的當事人其實還活著,為有利于恢復正常狀態(tài),撤銷死亡宣告不應當存在順序。
(5)意外事故導致下落不明的,期限從原來的4年減半為2年。
(6)另外,如果該空難事故的失蹤者不可能生還,還可以不受2年期限的限制。
(7)一般情況下,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做出之日視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
(8)不過,如果是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人十有八九死于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故《民法典》規(guī)定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9)李某因所乘飛機失事自2011年6月1日至今下落不明。根據(jù)民法通則及相關規(guī)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如果李某的父母欲申請宣告李某死亡,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李某父母的申請宣告李某死亡;C.如果人民法院宣告李某死亡,則判決宣告之日為李某死亡的日期。
(10)錯誤的是:B.如果李某的配偶申請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最早可在2016年6月1日宣告李某死亡;D.如果與李某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發(fā)現(xiàn)李某尚在世,即使李某的配偶不同意,該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撤銷對李某的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