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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陳某先后提起的兩次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征收同一塊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717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王某、陳某兩次提起行政訴訟,被訴行政行為實質(zhì)上指向的均是雷州市政府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重復起訴。裁定如下:駁回申請。
老踐說法:1.當事人對于同一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提起兩次訴訟,且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所包括的,且屬于重復起訴,人民法院不受理。
2. 若是當事人第一次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如果法院不支持。當事人請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也一樣會被認定為重復起訴。因為法院審理后,發(fā)現(xiàn)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可能要撤銷或確認無效。
3. 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行為違法,獲法院支持。當事人再起訴撤銷行政行為,或進一步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那么則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應審理。
4.行政訴訟法最新適用解釋,請求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起訴撤銷行政行為,被法院認定超過起訴期限不予立案,那么當事人變更起訴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那么人民法院應給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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