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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法律快訊文章正文

        同一個案由可以多次起訴嗎(先以不當?shù)美鹪V被駁回訴求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

        梓旭2023-12-09 14:18:21法律快訊1198 瀏覽

        【裁判要旨】1.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2.當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當?shù)美m紛、租賃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其中不當?shù)美m紛一案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認定其不構成不當?shù)美袥Q駁回訴訟請求;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 當事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準許撤訴。據(jù)此,本案訴訟與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當?shù)美m紛一案的訴訟標的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49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武漢輕工大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常青花園學府南路68號。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劍英,北京市天同(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北京市天同(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湖北艷陽天旺角工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1049號。

        法定代表人:余震輝,該公司董事長。

        如果同一案由多次訴訟

        一審第三人: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沿河大道518號。

        法定代表人:蔣昌洪,該中心主任。

        再審申請人武漢輕工大學(以下簡稱輕工大學)因與被申請人湖北艷陽天旺角工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艷陽天公司)、一審第三人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儲備中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終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輕工大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二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經(jīng)簽訂合同,因此類合同履行發(fā)生的爭議,才適用該案由。同時,征收補償?shù)膶ο鬄樗袡嗳恕⒂靡嫖餀嗳撕蛽N餀嗳说任餀嗳?,而非承租人等債權人,所有補償項目均根據(jù)房屋物權取得,至于房屋承租人因征收而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造成的糾紛則應按租賃合同糾紛解決。(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及學界通說,動產(chǎn)附合于不動產(chǎn)則由不動產(chǎn)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權,即本案自艷陽天公司添附行為完成時輕工大學即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此外,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于2003年8月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已因履行期限屆滿而自然終止,根據(jù)合同約定“租賃期滿乙方(艷陽天公司)不再續(xù)租或本合同終止,應將整個裝修、改建工程隨同原租賃物一并無償移交給甲方(輕工大學)”,添附物依約也應歸輕工大學所有?!蹲赓U合同》終止后,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于2009年6月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物除了包括《租賃合同》中的“體育館”和“C1商業(yè)樓”之外,還包括其附屬物整體,表明雙方已將添附物視為輕工大學的財產(chǎn)。(三)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未在2012年5月15日前就后期租金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故輕工大學在2012年5月6日向艷陽天公司發(fā)出騰退通知時,《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發(fā)生順延,該合同已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四)艷陽天公司對租賃物的添附、裝修等投資約580萬元,其交納的1400余萬元總租金也顯著低于同地段市場價格,結合其在租賃場所經(jīng)營十余年取得巨額經(jīng)營利潤的事實,原審法院判決給予其4300余萬元拆遷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五)艷陽天公司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先后分別提起不當?shù)美m紛、租賃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三個訴訟,已構成重復起訴。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請求依法撤銷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艷陽天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艷陽天公司承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案涉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問題;(二)輕工大學通知騰退時,案涉租賃合同期限是否屆滿;(三)添附物的權利歸屬問題;(四)輕工大學對艷陽天公司的補償問題;(五)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一)關于案涉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問題。艷陽天公司與輕工大學先后簽訂了多份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取得輕工大學同意的情況下對承租房屋進行了改建、擴建、新建及裝飾裝修。其后,艷陽天公司因承租房產(chǎn)被收儲,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起訴要求輕工大學支付相關補償利益。本案雖由土地收儲行為引發(fā),鑒于艷陽天公司并非土地收儲行為的直接相對人,系基于與輕工大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而主張相應的補償,故本案應為租賃合同糾紛。一審、二審判決將本案案由定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輕工大學通知騰退時,案涉租賃合同期限是否屆滿的問題。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于2009年6月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三條約定:“租賃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上述租賃期屆滿后,除政府主導該地塊土地置換,致使該地塊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至第三人以外,本合同租賃期限自雙方2012年5月15日前就后期租金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順延至2014年4月30日止”,第四條約定:“租金采取分時段確定的方式……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為第二時段,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為第三時段”。根據(jù)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之間存在先履行而后補簽續(xù)租協(xié)議的情形,二審法院基于艷陽天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交納了案涉出租房產(chǎn)2012年1月至6月的租金,輕工大學已出具租金發(fā)票予以確認的事實,認定視為雙方已就后期租金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應順延至2014年4月30日,即輕工大學于2012年5月6日向艷陽天公司發(fā)出騰退通知時,案涉租賃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并無不當。

        (三)關于添附物的權利歸屬問題。輕工大學與艷陽天公司于2003年8月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五條第3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艷陽天公司)不再續(xù)租或本合同終止,應將整個裝修、改建工程隨同原租賃物一并無償移交給甲方(輕工大學)”;于2009年6月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五條第5項約定:“租賃期屆滿,甲方(輕工大學)整體收回出租上述房屋及附著物”,第六條第2項約定:“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乙方(艷陽天公司)須將承租的上述房屋及附著物整體交還甲方(輕工大學)”。因艷陽天公司持續(xù)承租案涉房屋,無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情形,不滿足前述租賃合同約定的添附物移交條件,結合輕工大學向艷陽天公司發(fā)出騰退通知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尚未屆滿的事實,二審法院認定艷陽天公司為添附物權利人并無不當。

        (四)關于輕工大學對艷陽天公司的補償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原審查明,艷陽天公司經(jīng)輕工大學同意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改建、擴建、新建和裝飾裝修,據(jù)土地收儲過程中形成的國新評字(2011)咨字CQQY009-5《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和國新評字(2011)咨字009-5-1《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以下簡稱《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顯示,艷陽天公司對案涉房屋的改建、擴建、新建和裝飾裝修行為增加了被收儲房產(chǎn)的評估價值。根據(jù)土地儲備中心與輕工大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及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協(xié)議書》)和一審審理過程中土地儲備中心陳述,土地儲備中心向輕工大學支付的8億元補償款包括對收儲地塊上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定著物的補償,以及對搬遷費用、異地重建差額費用、經(jīng)營損失、搬遷獎勵等項目的補償;其間也已考慮到艷陽天公司在案涉房產(chǎn)的租賃經(jīng)營過程中將房屋性質(zhì)變更為商業(yè)用房,提高了評估價值的情況,以及輕工大學后續(xù)需對相關企業(yè)(單位)、人員進行騰退、安置和補償?shù)膯栴}。綜上,艷陽天公司為長期租賃進行了投資建設,后因土地收儲而無法繼續(xù)承租使用案涉房產(chǎn),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其遭受的損失應獲得補償。鑒于土地儲備中心已將案涉房產(chǎn)的全部補償款支付給輕工大學,其中包括艷陽天公司改建、擴建、新建及裝飾裝修提升的價值部分,故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輕工大學應支付艷陽天公司相應補償并無不當。

        關于補償款的具體分配。一審、二審法院基于租賃房屋用途變更系承租人與出租人合意所致,綜合考慮雙方在改建、擴建、新建中的付出和投入,根據(jù)《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和《補償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材料,酌定對案涉房產(chǎn)中有證房屋因變更房產(chǎn)用途而增值的部分由艷陽天公司和輕工大學各享50%;艷陽天公司單獨出資改、擴建的無證房屋部分的補償款由艷陽天公司和輕工大學各享50%;艷陽天公司新建簡易房的補償款由艷陽天公司享有并無不當。裝飾裝修部分,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向國新評估公司去函查明,《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中房屋裝飾裝修評估價格為成新價格,即已扣除裝飾裝修折舊部分,土地儲備中心是按照該評估價格進行的補償,故二審法院基于輕工大學已從土地儲備中心處就案涉房產(chǎn)裝飾裝修獲得補償,而案涉房產(chǎn)的裝飾裝修是艷陽天公司出資完成,認定該部分補償款歸艷陽天公司享有并無不當。

        (五)關于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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