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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小孩給男方,小孩不去可以不 情侶戀愛4年分手,女方買的房子男方要分一半!法院判了

        陶思佳2023-12-15 23:09:14法律快訊80 瀏覽

        同居的第4年,張芬決定向男友李偉提分手。

        張芬覺得,李偉這人不上進,也沒有什么奮斗目標,多年來,一直靠著自己的服裝生意生活。李偉也同意分手,但提出了21萬元的青春損失費,由于數(shù)額太大,兩人談崩了。

        不久前,李偉又將張芬告上了法庭,直接要求對半分割她名下的房子與車位,金額也從21萬元變成了103萬余元。

        法院會怎么判?

        從21萬到103萬

        同居4年后分手

        女方買的房產(chǎn)男方要分一半

        多年前,小鎮(zhèn)姑娘張芬來到杭州打拼,經(jīng)過努力,服裝批發(fā)生意做得風生水起。老家的父母對張芬的婚事很著急。當時,經(jīng)人介紹,張芬認識了隔壁村的李偉。不久后,李偉也來到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時,張芬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房,其中,50萬首付錢是張芬出的,后續(xù)房屋按揭貸款也是她一個人辦理的。

        2017年初,兩人在老家舉行了婚禮,但沒有登記。張芬的生意做得不錯,在之后的幾年時間里,張芬獨自出錢裝修了房子、購買了車位,房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也登記在她一人名下。

        轉(zhuǎn)眼到了同居的第四年,張芬覺得,李偉這人不上進,和自己的性格存在差異,想要分手。李偉卻說,他一直希望能和張芬結(jié)婚,如果要分手,則需賠他青春損失費。

        一番爭執(zhí)后,張芬表示可以給13萬作為補償,但李偉堅持要21萬,兩人就此談崩。

        就在不久前,張芬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李偉將她告上了法庭,這一次,前男友不僅要求她返還彩禮,還提出兩人同居期間,張芬購買的房與車位屬于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張芬名下,李偉要求折價分割,金額約為103萬余元。

        生意是不是共同經(jīng)營?

        雙方說法不一

        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子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chǎn),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張芬表示,結(jié)婚時她并沒有收到彩禮錢。李偉則把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喊來作證,舅舅說,據(jù)他所知,彩禮說好6萬,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

        至于房子和車位,李偉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他不僅要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中買菜做飯、繳納物業(yè)費等,所以屬于共同經(jīng)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chǎn)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

        張芬也請來自己的合伙人為經(jīng)營情況作證。她說,在認識李偉之前,就和朋友合伙做服裝批發(fā)生意。李偉來杭州后一直沒穩(wěn)定的工作,她便讓他來店里打包,并發(fā)工資,直到李偉轉(zhuǎn)去做網(wǎng)約車司機。張芬認為,李偉所謂的共同經(jīng)營并不存在。

        法院判決

        是否要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李偉與證人說的彩禮金額不一致,李偉對差額部分的解釋為過年、過節(jié)時另給的錢,但這顯然不屬于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范疇。結(jié)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jù),張芬愿意支付的13萬元僅為分手補償,并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張芬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支持。

        法院如果判小孩給一方不給行嗎

        是否屬于共同所有?

        同時,法院認為,李偉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之前,張芬就在經(jīng)營服裝批發(fā)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jīng)濟基礎。店鋪使用的也是在張芬合伙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張芬辯稱合伙人不是李偉具有合理性。

        李偉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jù),但僅能證明其對經(jīng)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jù)證明他與張芬發(fā)成共同經(jīng)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jīng)營,或者對經(jīng)營事項具有決策權(quán),因此經(jīng)營收入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偉并不享有該權(quán)益。

        “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基于配偶身份產(chǎn)生的,法律強調(diào)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背修k法官表示,因為李偉和張芬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配偶身份關系,因此,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chǎn)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quán)利。

        綜上,西湖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偉的訴訟請求。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 西法 記者 王艷穎

        來源: 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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