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所以,對于法院判決不服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1、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二審判決的,由判決送達后即生效,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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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裁定的具體種類,法律規(guī)定對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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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茌牂嘤挟愖h的;
?。ㄈg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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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ò耍┲兄够蛘呓K結執(zhí)行;
?。ň牛┏蜂N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ㄊ┎挥鑸?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ㄊ唬┢渌枰枚ń鉀Q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對一審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刑事判決為10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二審判決的,由判決送達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刑事案件為進行申訴)。
如果您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再次審理您的案子。
如:朝陽區(qū)法院的上級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若對朝陽區(qū)法院一審的案件不服,可以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是您的權利,但要行使這項權利,您必須符合幾個條件:第一,您必須得有資格,也就是說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享有上訴權。
第二,必須對法律允許上訴的裁判提出上訴,只有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才能夠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異議的裁定。
第三,您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后,是否上訴,您需要時間考慮和準備,但時間有限,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您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么,一審裁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一審裁判就不發(fā)生效力。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訴可千萬別過了期限,這個期限自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后的第二日起算。
如果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不同,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人停止執(zhí)行。
?申訴就是不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審的一種活動,它是針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超過上訴期限而未起訴的為生效判決、裁定,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立即生效。
可以提出申訴的是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訴,必須是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因此要求再審。
但申訴與上訴不同,上訴時,只要認為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就可以聲明不服,只要不超過上訴期限,就必然引起二審程序。
但人民法院對申訴的請求,則要根據原生效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再審。
不服裁定,可以上訴。
但是,有些裁定不能上訴,如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只能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對方的上訴期限為15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民事判決上訴的,應該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進行上訴,如果超過十五日沒有提交上訴狀的,一審判決即生效。
另外,如果十五日上訴期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上訴狀在在十五日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再上一級申訴
法院判決結果我不同意怎么辦如果是一審,可以在上訴期限內,上訴到上一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