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
經過審理,證據顯示確實不合理的、會敗訴。
《民訴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適用意見》第139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第141條、第142條規(guī)定,以下各類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沒有管轄權,告知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后,該原告仍堅持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9.對于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一方反悔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10.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而應遵守國際慣例,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適用裁定,其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次日起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在受理、立案后才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不應當受理,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沒有正當理由的上訴法院會受理的,但是上訴沒有意義,這樣不會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這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一般都是協(xié)議簽署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地。
但如第三地與約定內容毫無關系,或該地法院不具備管轄權,則該約定可視為無效,爭議自動歸協(xié)議簽署方任一方所在地管轄。
因此,法院可以提出無管轄權而拒絕,應訴方也可提出法院管轄權的疑議,如涉及地方法院無權管轄涉及軍方的爭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