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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最高法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
承辦審判組織在案件審理階段識別出“四類案件”的,應當主動標注,并及時向院庭長報告。院庭長發(fā)現(xiàn)分管領域內(nèi)“四類案件”的,應當提醒承辦審判組織及時標注,并要求其報告案件進展情況。
老踐說法:有的案件在立案的時候,還不是四類案件,那么立案庭也就無法標注。比如行政訴訟的案件到了行政審判庭,由于某些原因變成了四類案件,如果法院超期審理,當事人又實名投訴,那么就很有可能成為四類案件。法官發(fā)現(xiàn)成為四類案件之后,應主動標注。而且要向庭長、院長報告。院庭長有的時候也會接到當事人對法官的投訴,我的行政訴訟案件,曾經(jīng)實名在福州12345上面舉報法官違法行為,如果是現(xiàn)在的話,行政庭長發(fā)現(xiàn)是四類案件,那么也要提供辦案法官注意并標注四類案件,而且院庭長要要求辦案法官報告案件進展。當事人如果實名舉報過法官并要求法官回避,法院不采納又不同意法官回避,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矛盾較深,法官有可能會判決當事人敗訴,當事人對法官的意見可能有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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