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是不是就判不了離婚?
夫妻分居兩年是不是就可以“自動”離婚?
夫妻之間明明沒有感情卻故意拖延對方會否產生“副作用”?
離婚訴訟有哪些禁忌?
讓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原告郭女士訴稱,其與被告劉先生1998年經人介紹認識后共同生活,后補辦結婚登記,期間生育兩子均已成年?;楹笠蛐愿癫缓?,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
劉先生嗜酒、嗜賭,經自己和親朋多方規(guī)勸仍不悔改,原告兩次提起訴訟,被告都消極應訴,現(xiàn)雙方分居多年,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訴請法院判決與劉先生離婚。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郭女士與劉先生長期分居已近六年,其間雙方互不聯(lián)系,也無往來,郭女士堅持離婚經多次勸解無效,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郭女士兩次起訴離婚,劉先生經傳票傳喚,均未到庭應訴,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郭女士與劉先生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作出了相應處理。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離婚的方式僅為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并無“自動離婚”一說。離婚案件因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無論是協(xié)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法律規(guī)定原則上都要求夫妻本人親自參與處理相關事宜,以確保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夫妻雙方權益保護的最大化?!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鶙l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然而,前述規(guī)定并不等同于離婚訴訟必須被告到庭才能作出離婚判決。有些被告錯誤以為只要自己不到庭應訴,“婚就離不掉”,在收到人民法院傳票后拒不到庭或消極應訴,導致自身抗辯、調解等訴訟權利的喪失,影響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xiàn)狀和雙方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如一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態(tài)度堅決,且連續(xù)以訴訟行為表明其離婚意志,并經人民法院勸解無效的,從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和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的角度考慮,應當準予離婚。
【來源:曲靖長安網_審判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