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即,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到庭,相關事實就難以查清。為此,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自動撤回離婚起訴;那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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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到庭能判么?
浙江德名律師事務所駱寶龍律師解答: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見,調(diào)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jīng)程序。調(diào)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而調(diào)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diào)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浙江德名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成功辦理過大量疑難、復雜案件,成功率高。
駱寶龍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復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diào)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p>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p>
最高人民法院的對于缺席判決的態(tài)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可見,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guī)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并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在接觸的被告不到庭眾多的案件中,未見被告被拘傳過。而且很多時候被告不愿離婚,故而惡意潛伏起來,避之夭夭,送達文書都不及,更何況拘傳。
駱寶龍律師總結(jié):
任何公民不論因在何種情況下收到法院判決,都應積極地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自認為對方的起訴完全是沒有道理的,而以無所謂的態(tài)度,既不向法院說明,又不到庭,最終釀成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