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很好奇,法院到底是幫原告還是幫被告的。法院其實就是一個審判機關,用通俗的話講是一個斷案的機構。法院不像公安局或者檢察院,不會主動去審判案子,只有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或者檢察院到法院公訴,法院才會去審判案子。
正是因為法院是一個不告不理的機關,所以決定了法院是一個居中裁判的角色。當然法院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就不會偏向原告,也不會偏向被告。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的發(fā)問,只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并非是針對原告或者被告。
說到這可能有些人還是會有疑問,怎么我說的全都是實話,法官還是不信,還是輸了官司。其實不是法官不相信你,而是法官判案需要根據證據,這是法律條文和法律程序決定的。打個比方,例如別人借了你十萬塊錢,但是沒有打借條。此時你到法院起訴對方還錢,法官即使相信你說的是事實,他也沒法判決對方還錢,因為你除了口述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借錢的事實,法官判決還錢可能錯判的風險非常高,所以法官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判決你敗訴。你可能會覺得非常的冤枉,但是你要明白造成你敗訴的原因,正是因為你在出借款項時沒有讓對方出具借條來保障自己。
法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至少理論上是這樣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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