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各國法律對于合同的定義表述不一,但對合同的基本內(nèi)涵也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認識還是比較一致的,即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意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法的一般理論,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有如下三點:第一,當事人有訂約能力,這通常涉及到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授權或對合同標的的合法處分權等事項;第二,當事人達成合意,即當事人通過對要約的承諾,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為諸如拍賣、投標等事項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益。如果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滿足,則意味著合同的成立過程存在瑕疵。由此導致合同的履行缺乏正當基礎,最初訂約時當事人所合理期待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實現(xiàn)或無法全部實現(xiàn)。但考慮到當事人的訂約能力、合同內(nèi)容或行使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益這些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同的國內(nèi)法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方式迥然不同的現(xiàn)實情況,在此本文的論述將只涉及到合同成立過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濟問題。而就國際商事合同的調(diào)整規(guī)則而言,目前國際上一個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1994年國際統(tǒng)一司法協(xié)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簡稱《守則》)[1].該法律文件對國際商事合同的實踐影響深遠,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的作用,為各國商人所廣泛采用以作為其合同條款的補充或解釋依據(jù)。雖然《通則》基本上屬于商人法(lexmerctoria)的范疇,而不是一個國際性公約,不具有強制性,完全由合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但是,由于它盡可能的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則,同時還總結和吸收了國際商事合同中所廣泛適用的慣例和規(guī)則,并在本質上充分靈活的考慮到由于國際技術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所帶來的不斷變化的情勢對國際商務實踐所產(chǎn)生的影響,因而對于指導和規(guī)范國際商事合同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因此,本文的論述將以《通則》的規(guī)定為主要依據(jù),同時參考和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謂合意瑕疵(DefectiveMeetingoftheMinds),即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存在諸如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據(jù)《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針對合意瑕疵的救濟措施主要有宣告合同無效和損害賠償兩種。鑒于篇幅所限本文擬僅對宣告合同無效加以闡述。在此必須首先明確“宣告合同無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一詞的確切涵義。《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表述,但《公約》是將之作為一種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救濟方式,與《通則》中作為違約救濟方式之一的“終止合同”(TerminationoftheContract)這一術語,以及我國《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一詞屬于同一范疇。而《通則》則是將該表述作為針對合同成立過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濟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當事人的主張,這與《合同法》中的“撤銷合同”一詞屬同一范疇。另外,我國《合同法》中的“無效合同”一詞則是指由于合同的內(nèi)容或目的不合法或有違社會公益或國家利益而當然無效,無需當事人的主張,有關機關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依法直接“宣告”其為“無效合同”。而本文的“宣告合同無效”則是指當事人的一種救濟權利,必須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張來行使。依據(jù)《通則》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第一,錯誤(Mistake)。一方當事人可因錯誤而宣告合同無效。所謂錯誤,依據(jù)《通則》第3.4條的規(guī)定,是指在合同訂立時對已經(jīng)存在的事實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確的假設(erroneousassumption)。根據(jù)第3.4條的注釋規(guī)定,錯誤可分為事實錯誤(mistakeoffact)和法律錯誤(mistakeoflaw)兩種。但并非所有的錯誤都能導致宣告合同無效,依據(jù)《通則》第3.5條第(1)款的規(guī)定,只有此錯誤在訂立合同時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個通情達理的人(areasonableperson)處在與犯錯誤方的相同情況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就會按實質不同的條款(onmateriallydifferentterms)訂立合同,或根本不會訂立合同。
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一)撤銷裁決程序的當事人 1.撤銷裁決程序的申請人 撤銷程序的申請人是指有權提出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申請的當事人。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
作者 |翁冠星來源 | 瀛泰律師事務所5月9日,美國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從中國進口的2000億美元清單商品加征的關稅稅率大幅提高。5月13日,中方也對此進行回應,對原產(chǎn)于美國約600億美元進口商品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
國際商事仲裁協(xié)議,是國際商事交往中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已經(jīng)發(fā)生或者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財產(chǎn)性權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xié)議。只有滿足相應的主體要件(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和客體要件(形式要件與內(nèi)容要求),方能獲得預期的效力。 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
【案情回放】2012年5月11日,被告谷歌旅行社與案外人杭州師范大學就赴日本神戶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及觀光旅游等事項,簽訂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約定由谷歌旅行社安排杭師大83名師生于同年8月2日上午從上海浦東機場出發(fā)前往日本,8月9日返回。5...
【摘要】環(huán)境民主原則是環(huán)境資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實質是指社會公眾在環(huán)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享有廣泛參與的權利和義務。本文從闡述環(huán)境民主原則的涵義入手,分別論述了環(huán)境民主原則的理論基礎、具體內(nèi)容,結合這一原則在我國的實施情況,提出了貫徹落實環(huán)...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xié)助,如強制執(zhí)行仲裁協(xié)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jiān)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1.請簡述一帶一路新形勢下的經(jīng)濟法律有哪些新的發(fā)展 針對沿線國家政策穩(wěn)定性較弱、政府更迭、國別競爭與市場競爭激烈等情況,我國企業(yè)應當進一步國際化,以法律武器敢于并勇于維權。中資企業(yè)的一個長期的根本性弱點是法律意識薄弱,一旦發(fā)生爭議容易迷信個...
一、各國的成文法規(guī)定 一些國家的仲裁立法明確授權當事人可以變更通常適用的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不過,上述規(guī)定大多有其特定背景,這就是這些國家往往允許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向法院提起上訴。② (一)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的上訴 盡管仲...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chǎn)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案情: 2011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持有的丙公司60%股權轉讓給乙公司,雙方于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nèi)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乙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60萬,分別于股權變更登記時及之后的第一、第二個月內(nèi)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