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07:56發(fā)布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盧俊義于2009年9月10月入職東莞卡司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入職當日,盧俊義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雙方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9...
原告張三于2001年到被告某公司工作,雙方自2017年開始共連續(xù)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為一年一簽,最后一次勞動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到期。 2019年10月31日,某公司向張三發(fā)出終止合同通...
2020年3月24日,李四還差一個多月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收到公司經(jīng)濟性裁員的通知。 李四稱其于2012年5月3日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第一次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2015年4月29日。雙方于...
來源:法務之家【裁判摘要】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行為。主觀上要求一方有背離誠信原則的故意,客觀上要求雙方利益顯著失衡,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觀要件...
來源《勞動報》,作者:周斌近日報載,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向女士連續(xù)兩次與旭和公司分別簽訂三年和五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4月合同到期,向女士要求與旭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旭和公司卻只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
孫監(jiān)于2012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家政公司,從事網(wǎng)絡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開始孫監(jiān)的工資標準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開始孫監(jiān)的工資標準為每月9000元,雙方多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
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以勞動合同到期拒絕續(xù)簽,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此舉違法而獲得賠償呢?近日,連城縣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依法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
【案情簡介】2014年6月28日,江蘇B釀酒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因股權轉(zhuǎn)讓的需要,與員工施某簽署《關于與江蘇B釀酒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終止現(xiàn)勞動合同并改簽新勞動合同確認書》,主要內(nèi)容為:確認書本人自愿接受公司買斷本人至2014年6月30日前在公司及...
甘肅高院認為: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間上限應為11個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甘民申204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宏樂,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被申請人(一審被告、...
王小石系某教育咨詢公司員工,2017年2月入職,在職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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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終止與勞動者連續(xù)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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