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16:46發(fā)布
小編按:本案案情簡單,卻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高院提審,意外的是,各級裁判機關的裁判結果都是不同的,再審結論更是出乎意料。周止弱系上海某公司員工,2016年8月9日入職,約定試用期兩個月。2016年9月30日,公司作出《試用期...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張三于2021年4月24日入職李四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25日,張三遞交《辭職申請書》?!掇o職申請書》載明的辭職事由為個人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為預計11月31日離職正常交接、人事部意...
王大明于2017年3月10日入職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試用期2個月。公司向王大明發(fā)送的《任職邀請函》載明:聘用職位:資深房屋設計師4+;薪酬結構:主要由固定工資+績效獎金+工作補助組成;...
▌裁判摘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懲戒。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
作者:唐青林 李舒編者提示: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師主編的《商業(yè)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yè)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案件要旨為了避免卷入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離職員工應當注意以下事項:提前三十日將離職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案例一:用人單位以簽訂其他協議方式掩蓋勞動關系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某培訓學校安排員工柳某至長征賓館從事停車場管理員工作,工作地點在室外,月工資2550元。某培訓學校未與柳某簽...
不合法,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工資是需要支付的。公司培訓所花費的相關費用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工資計算方法 當月入職和當月離職的員工當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
案情簡介齊某于2014年11月20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fā)中心項目經理一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19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齊某月工資標準12000元,其中績效工資占20%。2017年5月16日齊某提出離職,6月30日雙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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