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如果征收方怠于征收,該怎么辦?《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被征收人請求履行法定職責,如果理由成立,征收方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上述《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一定期限內履行。
案情簡介
李某是常德市某區(qū)居民,在當?shù)負碛泻戏ǚ课莺拓i舍。2016年,該區(qū)自然資源局(下稱區(qū)自然資源局)發(fā)布《擬收回國有土地公告》,區(qū)管委會發(fā)布《收回國有土地公告》,李某的房屋和豬舍在征收范圍內。
由于征收單位對李某的建筑物怠于征收,李某于2021年9月向區(qū)自然資源局郵寄了《請求履行安置補償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其履行安置補償法定職責。
但是,區(qū)自然資源局一直未予回復。在盛廷律師的幫助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案號:(2021)湘0723行初153號
案由:李某訴常德市某區(qū)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收回國有土地安置補償法定職責案
審理法院: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常德市某區(qū)自然資源局
訴求:
1、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的行政行為違法;
2、判決被告按照“2018年湖南省及常德市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及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對原告全面履行安置補償法定職責。
代理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曹廣 吳迪
法院觀點被告某區(qū)自然資源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具有實施收回國有土地的職責。
本案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被告在未能就涉案房屋和豬舍與所有權人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不能以未達成協(xié)議為由,拒絕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而是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及時作出安置補償決定。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請求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后,既不積極履行相應安置補償職責,也不予答復,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訴請被告履行收回國有土地安置補償職責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勝訴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