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yè)因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jiān)會給予行政處罰。2021年2月18日,中國證監(jiān)會又對負責康美藥業(yè)財務審計的正中珠江會計所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11月12日,廣州中院作出判決,責令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
徐陽光點評:
我國2019年修定的證券法新設專章規(guī)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一是充分發(fā)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廣州中院在該案審理中,準確適用證券法中的新規(guī)則,準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的特別授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準許投資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參與此次特別代表人訴訟;在法律責任承擔方面責令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對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則按照過錯程度區(qū)分為全部連帶責任和部分連帶責任。廣州中院準確適用法律規(guī)則,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推進審理程序,合理劃分主體責任,確保中國式的證券市場集體訴訟司法實踐成功落地,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fā)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是中國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新標桿。該案引發(fā)的獨立董事責任承擔問題的熱議,必將推動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此外,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集體訴訟程序與康美藥業(yè)破產重整程序同步推進,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