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代表你想走,你想走就能走。以下三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現代社會,提倡戀愛自由,婚姻自由。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自己的伴侶。當我們彼此相愛時,我們可以自由地結婚。當我們感情破裂,不喜歡對方的時候,可以選擇去民政局領離婚證來結束這段婚姻。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由是相對的,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至于離婚自由,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一般來說,當雙方對對方的看法不同時,可以選擇離婚,擺脫對方。然而,除了一般的例外情況,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第一種情況,主要是針對女方的特殊情況,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如果妻子懷孕,或者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丈夫不能提出離婚。這個時候女方花很多時間和精力養(yǎng)孩子。在這個節(jié)骨眼上,丈夫要求離婚,太不厚道了,法律自然不允許。當然,這個時候,如果妻子受不了丈夫,要求離婚,也是可以的。
第二種情況,主要是針對男方的特殊情況,女方不能提出離婚。如果丈夫是現役軍人,此時妻子要求與軍人丈夫離婚,應得到丈夫的同意。但如果丈夫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等重大過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我國婚姻法對軍婚有特殊保護。除了離婚的要件,法律還規(guī)定了破壞軍婚罪,對破壞軍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種情況,主要是離婚,主要是第一方起訴。如法院一審判決雙方不準離婚或雙方已和解,同意攜手生活,撤回離婚申請。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者理由,離婚一方在半年內再次起訴,那么法院會直接無視你。正所謂“勸離不勸離”。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是一時沖動離婚的。這六個月其實就是讓雙方都清靜一下。如果過了六個月,起訴方經過考慮還是覺得要離婚,或者被起訴方過了不到六個月坐不住了,主動起訴離婚,這時候法院就會受理。
雖然我們現在講究自由戀愛,不再是包辦婚姻,可以自由結婚,但畢竟婚姻不是小孩子過家家,而是一種責任和承諾,婚姻需要雙方的努力和包容。即使雙方因為價值觀、生活觀念等矛盾無法和解離婚,建議雙方還是體面分手,而不是通過欺騙、暴力等傷害婚姻的方式結束婚姻!畢竟不僅結婚要體面,離婚也要體面。飛狗跳,互相指責除了傷害對方,成為別人的笑話,對雙方都沒有任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