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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賠償權屬于經濟權利中的(要求賠償權,申請仲裁權.經濟訴訟權屬于?)

        陳翰文2023-12-03 09:10:23知識合集797 瀏覽

        要求賠償權,申請仲裁權.經濟訴訟權屬于——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
        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范,即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國家賠償權是屬于經濟權嗎

        不屬于經濟權。
        經濟權是為經濟行為的權利,與國家賠償無關。
        國家賠償體現(xiàn)了自然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經濟權利包括:
        (1)財產所有權;
        (2)經營管理權;
        (3)法人財產權;
        (4)經濟職權;
        (5)經濟債權;
        (6)工業(yè)產權。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guī)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
        其含義包括:
        其一,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xiàn)自己利益和要求。

        其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jù)經濟法律、法規(guī)、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其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yè)權、選擇職業(yè)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yè)崗位、擴大就業(yè)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范。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yǎng)的權利。

        2.國家規(guī)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jié)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fā)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shù)热N。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fā)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它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保險法中規(guī)定的代位請求賠償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如今為大多數(shù)學者所采納。
        我國《海商法》[1] 第25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br/>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
        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如果法院判決某個人需要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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