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的女孩第三次來到法院,剛見到2年前的承辦法官徐向云
便行了一個標準的少先隊員隊禮,孩子的姥姥更是拉著徐法官的手半天說不出話,眼眶的濕潤泄露了她此刻的心情,這一畫面觸動不少圍觀的法官與當事人。
原來直到最近,小女孩的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經(jīng)過二審程序和強制執(zhí)行程序,所有訴訟程序才全部完結,孩子的姥姥便帶著孩子來到法院對徐法官表示感激之情。
女孩的父親李成(化名)婚內出軌,其母親被迫離婚,由于李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科研人員,收入較高,離婚前孩子上舞蹈班各種費用也不低,于是當時雙方約定每月?lián)狃B(yǎng)費為10000元,并承擔女孩的教育費用。李成在離婚后很快再婚,斷斷續(xù)續(xù)支付了45000元后,以收入降低為由不再支付撫養(yǎng)費,女孩的舞蹈天賦很不錯,卻由于舞蹈課程高昂停課了好長一段時間,故女孩的母親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成按照離婚協(xié)議按時給付撫養(yǎng)費。
徐法官對雙方提供的各種票據(jù)一一對比,女孩的學習費用確為真實,但是其他的收據(jù)并不能證明是用于孩子的生活與學習便不予采納,而李成辯稱收入降低,僅提供個人收入證明,未能提供其勞動合同及銀行流水等能證明其實際收入狀況的證據(jù),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處李成限期給付所欠撫養(yǎng)費75000元以及教育費用2865元,并按照之前的協(xié)議以每月10000元的標準按時給付之后的撫養(yǎng)費。
李成不服本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西安中院經(jīng)過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所有費用結清之后這才有了開頭的一幕。
此次變故讓女孩成長了很多,她扯著徐法官的衣角說:“阿姨,我知道爸爸媽媽離婚后,爸爸對我的愛已經(jīng)沒有之前的多了,我喜歡跳舞,可是媽媽又要上班養(yǎng)家,又要接送我上學,很辛苦的,根本沒法繼續(xù)支持我學舞蹈,多虧了您,讓媽媽不再那么累,也讓我能繼續(xù)學習跳舞,真的很感謝您!”
徐法官:生活的變故讓孩子懂事了許多,孩子給我敬禮、說的那些話都讓我深深地感動到了,我們處理的僅僅是一個案件,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卻是生活中的大事。一個公正的判決,能給孩子種下一顆理想的種子,也能給他人繼續(xù)積極面對生活的勇氣,這大概就是法律的意義。
【法官有話說】
父母在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是不會改變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享受其父母撫養(yǎng)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當然孩子的茁壯成長,除了需要父母雙方提供的物質保障以外,更需要的是陪伴與關愛。
編輯:趙佳欣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