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宋某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2016年4月,被告宋某向原告劉某借款30萬元,向原告出具借條,并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被告王作為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為借款提供擔保。因宋、王未能按期還款,原告于2021年1月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宋某向原告劉某借款,出具借條,并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借款關系依法成立,宋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請求。該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原告自債務履行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未要求被告王承擔擔保責任。王某被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