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除了協(xié)商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之外,還有一部分人會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但當事人常常會遇到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不會直接判離的情況。那么,到底為什么起訴離婚,法院會不給判離呢?
第一次離婚訴訟,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會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需有證據證明),屬于法定準予離婚的幾種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才會準予離婚。如果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法院對于原告第一次提起的離婚請求,大部分情況下并不會判離,當事人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之后,再向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法定準予離婚的幾種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導致感情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才能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判離
在不具備以上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雙方能夠冷靜下來好好考慮,繼續(xù)生活,對于沒有法定予以離婚情形的,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次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系夫妻關系,判決駁回起訴。通常情況下,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1、雖然一方離婚的決心非常堅決,但另一方仍放不下夫妻之間的感情,真誠悔過,想要挽留。
2、明知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但對于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子女問題想要占大頭。如果雙方未能解決好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法院也不會判決雙方離婚。
如何進行第二次離婚訴訟
一般來說,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原告只能在六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對于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第二次起訴時所需準備的材料,與第一次起訴時一樣。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務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另外,即使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雙方未能妥善解決婚生子撫養(yǎng)問題之前,法院一般會判決雙方不準予離婚。
溫律說法:
在離婚訴訟中,想要讓法院直接判決離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符合法定導致感情破裂情形的。同時,法院也會先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確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