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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破解網暴受害者維權困境?建議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第三調解室到底誰說了算)

        鄒朦2023-10-13 10:48:29法律快訊641 瀏覽

        當受害者鼓起勇氣向網暴者追責,又往往面臨網暴者數(shù)量龐大難以追溯源頭的困境。 IC供圖

        司法判例篇

        杭州一女子取快遞被偷拍并造謠出軌,被網暴;上海一女子向給她聽障父親送物資的外賣小哥充了200元話費,被網暴;攝影師阿真用自己積蓄向封控中的母校捐獻200斤巧克力,被網暴……

        互聯(lián)網時代,發(fā)表評論的成本極低,摻雜著惡意的言語洶涌而來,線下的生活被牽扯進線上的爭議中,處于輿論中心的人們常不堪其擾,極端情況下,甚至會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當受害者鼓起勇氣向網暴者追責,又往往面臨網暴者數(shù)量龐大難以追溯源頭的困境。

        南都記者以與網暴案件最相關的“網絡侵權責任”“名譽權”“隱私權”“誹謗”“侮辱”等作為關鍵詞,從裁判文書網等公開渠道選出了近五年間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0份網暴案件的裁判文書,試圖通過案由、罪名和判罰力度觀察這類案件的共性和特點,并厘清司法實踐中的治理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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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適用

        網暴不是法律概念 現(xiàn)有適用法律條款

        南都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盡管30起案件均與公眾認知中的網暴直接相關,如在網絡上造謠、侮辱受害人,公開受害人信息,煽動他人對受害人進行辱罵等等,但文書中均未提及“網暴”“網絡暴力”。

        對此,多位專家告訴南都記者,這是因為網絡暴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熊定中看來,一般意義上的網絡暴力是有大量網民對某個具體個人進行抨擊、謾罵,以至于其影響蔓延到了現(xiàn)實生活。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lián)網發(fā)展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則認為,如果言論對他人的名譽、聲譽造成了侵害,就構成網絡暴力,但其邊界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之處”,特別是在道德評價、倫理評價和法律評價之間。

        公開資料顯示,“網絡暴力”一詞最早源于2007年的一起案件,該案也被稱為“網絡暴力第一案”(又稱“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末,北京女白領姜某寫下“死亡博客”后跳樓身亡,博客中記錄了丈夫王某的婚外情。這些內容隨后被姜某的大學同學張某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中披露。網友認為王某的婚外情是導致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在多個公開平臺在對其進行辱罵和騷擾,并發(fā)起“人肉搜索”,最終王某被迫從公司辭職。

        之后,王某以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由,將張某和“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和天涯網三家網站告上法院,并在起訴狀中稱:“眾多網民在跟帖中,使用侮辱和誹謗的語言,對我施行了‘網絡暴力'?!弊罱K,張某被判侵犯王某隱私權和名譽權,“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則需刪除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徐娟曾專門指出,“網絡暴力”一詞是王某針對自己受害而專門使用的,“但是法律層面并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不過,據南都記者了解,目前民法和刑法中都有對網絡暴力案件適用的條款。民法方面,網絡暴力主要涉及侵犯當事人的人格權,因此案件訴由通常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糾紛、隱私權糾紛等。刑法方面涉及網絡暴力的罪名一般有誹謗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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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暴起因

        “法難責眾”常被提及 網暴可按比劃分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30起網暴案件中最終都是通過網絡傳播對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但是不少糾紛其實最開始發(fā)生在線下。

        例如,“德陽女醫(yī)生自殺案”的起因是安醫(yī)生夫婦在游泳池與一名初中生及其親屬常某一發(fā)生爭執(zhí)。次日,常某一等人不僅前往安醫(yī)生夫婦的單位要求開除兩人,還把他們的個人信息發(fā)給他人和媒體,并在網上發(fā)帖,引發(fā)網民對安醫(yī)生夫婦的詆毀、謾罵。因不堪壓力,安醫(yī)生自殺身亡。

        安醫(yī)生丈夫隨后將常某一等人告上法庭。去年8月,法院判決被告人常某一等利用信息網絡平臺煽動網絡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醫(yī)生自殺身亡,情節(jié)嚴重,構成侮辱罪。其中常某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從線下轉移到線上的糾紛也導致原、被告雙方除了“網友”之外,還存在多種人物關系,包括情侶、朋友、同事、明星粉絲、商家和顧客等等。此外,公眾人物、新聞當事人往往是網暴的“重災區(qū)”。

        30份文書中,就有4起公眾人物向網友提起的訴訟。如被告楊某某在兩個月期間多次通過其微博賬號公開發(fā)布、轉發(fā)多條針對明星張藝興的辱罵性博文,法院判定楊某某侵害張藝興的名譽權,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五萬元。

        在江歌案引發(fā)廣泛關注后,江歌的母親江秋蓮遭到諸多網友謾罵。她曾向媒體表示,針對侮辱誹謗她的網友,她曾奔赴全國多地法院對侵權網民提起多起刑事自訴。即便如此,她最終起訴的對象也只是極少數(shù)“帶頭者”。

        她曾以侮辱罪、誹謗罪對兩名網友提起過刑事自訴。其中,被告譚某(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因發(fā)布與江歌案有關的系列文章及漫畫,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截至今年1月,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尚有五起江秋蓮提出的民事訴訟。截至發(fā)稿,案件均未宣判。

        不難看出,網暴案件通常由一個人或一小部分人發(fā)起,最終引發(fā)大量網民對受害者的抨擊、謾罵。即便參與網暴的人數(shù)不止一人,案件被告也通常是網暴的主要發(fā)起者,極少涉及其他參與者。這也是為什么在網絡暴力的治理中,“法難責眾”常常被提及。

        熊定中認為,這是由參與網暴者數(shù)量巨大,且每個人的言行輕微導致的。“有一些人跑到她(江秋蓮)的微博和文章下面去留言,其中有一些比較激動的人會持續(xù)地發(fā)表一些過激言論,但是絕大部分人都是甩一句話就走了,并沒有再繼續(xù)關注這個事情。”

        第三調解室專家稱如果訴訟的話

        “涉及人數(shù)很多的情況下會出現(xiàn)一個情況:當我們用法律的角度去判斷,每個人帶來的損害都非常輕微,但是因為參與的人數(shù)太多,以至于被網暴的人不能承受壓力”,他坦言,“這才是這種事件最難、最無解的地方?!?/p>

        不過,在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袁玥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盡管施暴者人數(shù)眾多可能會讓受害者的維權成本變高,或導致法院接收的案件數(shù)量增加,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不責眾。只是現(xiàn)實中,面對一群責任被稀釋的施暴者,受害者可能會缺乏維權的勇氣和動力。

        她強調,當前法律制度相對完備,即便“你一言我一語”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也可以按比例劃分責任?!胺ㄔ鹤鳛椴门姓卟粫钟|或懼怕網暴案件的數(shù)量。只要審理確認存在侵權行為,行為人肯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們也希望通過一個個裁判起到引導和震懾的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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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措施

        司法維權成本高 多數(shù)為民事案件

        南都記者統(tǒng)計30份文書發(fā)現(xiàn),在24起原告勝訴的案件中,只有不到六成(14起)案件的原告獲得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形式的賠償,其中賠償金額上萬的僅四起。

        相較之下,賠禮道歉可能是更常見的補償方式——16起(66.7%)案件中,法院要求被告在相關平臺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有的只需在糾紛涉及的平臺上或當?shù)孛襟w上發(fā)表致歉聲明,有的則是在全國性媒體上。

        “從判決結果來看,我們國家目前對于名譽權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還是比較低的,更多的還是采取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北本┦芯熉蓭熓聞账蹒|說,賠償數(shù)額相較委托專業(yè)律師的訴訟費,可能“得不償失”,這或許是普通人走司法路徑維權的一重阻礙。

        南都記者還注意到,30份文書中的絕大多數(shù)案件為民事案件,只有極少數(shù)社會影響重大、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足以構成刑事案件。其中被判罰最重的是“德陽女醫(yī)生自殺案”中的被告之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其他的基本在一年左右。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同一信息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施害人在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并再度誹謗他人,均可被認定為侮辱、誹謗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據了解,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即便最后被告被定罪,刑期也通常不超過三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曾告訴南都記者,盡管《司法解釋》已對網暴案件作出回應,明確了入罪標準,但面對互聯(lián)網發(fā)展帶來的不斷翻新的情況和問題,立法還不能及時、全面地跟進。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來規(guī)制網絡暴力,也沒有明確其法律方面的內涵,有時候導致立案困難、取證艱難,受害者陷入維權困境。”賈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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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意見

        訴訟量大周期漫長 可引入第三方調解

        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梳理的30起案件中,只有一起公訴案件——“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

        這起案件中,受害者谷女士在快遞點取快遞時,被便利店店主郎某趁機偷拍視頻。隨后郎某與朋友何某編造谷女士出軌快遞員的聊天內容,又將微信聊天截圖和偷拍視頻發(fā)至微信群。通過不斷轉發(fā),謠言在網上迅速發(fā)酵。

        隨后,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根據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對郎某、何某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至此,一起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

        對此,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表示:“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fā)酵,案件情勢發(fā)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qū)域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據南都記者了解,“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自訴轉公訴后,起訴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呈現(xiàn)上升的趨勢。

        不過,這也可能帶來新的問題。熊定中和王琮瑋都對南都記者表示,目前法律機關所面對的訴訟量已然巨大,立案、審判、執(zhí)行周期都很漫長,也是當事人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需要考慮的問題。

        王琮瑋表示,目前而言,案件是否能走調解程序,仍需要先由法院立案——她坦言,這“又是一個矛盾的過程”。對此,她建議引入獨立的民間第三方調解機構,在進入司法程序前解決糾紛,“相當于當事人找了一個比較信任的朋友,或者組織”。

        她舉例說,可以把調解中心看做鄰里糾紛中的居委會,讓居委會就糾紛內容給當事人出具一個達成調解的民事契約,在居間方的調和下,可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即使調解后,雙方依舊選擇進入司法程序,那么在經歷過民間調解后,基本事實也能得到確認。

        雖然調解中心可以解決包括網絡暴力在內的互聯(lián)網糾紛,但是由于宣傳不夠,調解組織的權力也較小,很多用戶并不信任這些機構,大量的案件仍然涌入法院。因此,她認為,需要從立法層面做出調整,將司法機構的一些工作分流出去,通過立法給予這些機構的權責。

        出品: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

        采寫:南都記者 胡耕碩 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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