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職,單位就要求收取一筆統(tǒng)一置裝費,還沒有拿到第一個月工資,單位就要求收取風險金……很多人在求職的時候都遭遇過這樣的情況。
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簡陽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一起非常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付先生要求單位全額退還風險金的要求被仲裁委支持。
*案情介紹
2020年4月,市民付某進入成都一家公司擔任駕駛員。入職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以管理制度為由收取了付某5000元風險金,作為車輛完好的“保證金”。
2021年6月,付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但該公司只同意退還3000元風險金。后付某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全額退還風險金。
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钡诎耸臈l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痹摴倦m然制定了收取風險金的制度,但根本是從其自身利益出發(fā),將公司的不確定損失和風險轉嫁附加到勞動者身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設計的制度不具有合法性。
隨后,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付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說法
仲裁委表示,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甚至有少數(shù)用人單位巧立名目,采取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目的。比如以統(tǒng)一著裝為名,向勞動者收取一定的服裝費;以加強管理和培訓員工為名,收取工牌費、培訓費;以錄用轉正為名,收取電腦消耗費、風險保證金等,這些花樣繁多的名目其本質都是押金,上述做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等規(guī)定,必須予以制止。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晨迪 責任編輯 何齊鐵 編輯 王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