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21年的聶樹斌案于12月2日上午在位于沈陽的第二巡回法庭進行公開宣判。圖為庭審現場。
陽光穿透黑暗,司法以正義喚醒錯案。人們堅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聶樹斌無罪,正義凱旋歸來,但同時也警醒人們如何將冤案錯案關進司法“牢籠”?
聶樹斌案無疑是一件典型的糾錯案件。該案發(fā)生在上世紀90年代,受當時執(zhí)法理念、執(zhí)法條件、執(zhí)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存在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規(guī)范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疑問和缺陷。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從在卷證據看,雖然聶樹斌本人一直認罪,但其供述有諸多疑點;雖然也有客觀證據在卷,但重要物證的來源不清、證明力明顯不足;雖然有供證一致的情形,但又存在證據鏈條不完整、不可靠的問題。
對這樣的案件宣告無罪,能夠彰顯疑罪從無原則的價值蘊含,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
據悉,以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兩個證據規(guī)定”的出臺為標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立了保障人權、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從嚴掌握死刑案件證據標準等原則和制度。
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憲教授表示,“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無冤”。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完全避免冤錯案件幾乎不可能。
對于冤錯案件,莫洪憲認為,追責程序是督促和預防冤錯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時“權責統(tǒng)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冤假錯案的追責,要公開透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
而且,莫洪憲表示,聶樹斌案雖然平反,但應該看到,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書金這個“真兇”或者“疑似真兇”落網、招供,并進入輿論視野后才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而無論是此案“真兇落網”還是其他案件“死者復活”,都是小概率事件。
但刑事錯案的糾正不能依賴“偶然”。要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準。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有錯才糾”是目前我國司法在再審程序上的基本觀點,其對于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極高。而“有疑即糾”對于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顯然降低。
“原判對聶樹斌案定罪主要依據是聶樹斌本人口供,凸顯了口供為中心的辦案思路和‘筆錄中心主義'的證據審查模式。”莫洪憲認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過于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違反司法規(guī)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辦案效率而造成冤錯案件。
對于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糾防冤錯案件的長效機制,加強冤錯案件源頭治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表示,將繼續(xù)加強對權利的司法救濟,暢通救濟渠道,依法保障當事人提出的申訴都能得到及時審查辦理。對確有錯誤的案件,發(fā)現一起,監(jiān)督一起。
近年來,檢察機關監(jiān)督糾正了安徽于英生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陳滿故意殺人申訴案等一批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冤錯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就預防再次發(fā)生冤錯案件來說,聶樹斌案的再審,通過揭示原審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具有積極意義?!敝袊鐣茖W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雖然現在的辦案環(huán)境、辦案條件與聶樹斌案期間已有重大差異,但聶樹斌案的教訓仍然具有現實意義,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預防冤錯的要求。
預防冤錯案件不僅需要從源頭著手,努力提高偵查水平和能力,偵查人員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以避免產生冤錯案件。而且,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肩負起法定職責,發(fā)揮對偵查的有效制約作用。
此外,莫洪憲強調,防止冤案錯案還應強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尤其是強化刑事辯護權的保障。(文/千龍網記者 查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