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的舊挖掘機 圖片來源:中國反走私)
來函咨詢:走私舊挖掘機案,被告人認罪認罰,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4-5年,結果一審法院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此,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人不服也提起了上訴。請問,二審法庭是不是必須開庭審理,還是可以不開庭直接發(fā)回重審?
吳國雄律師: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fā)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yè)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進出口法律風險防范。居于深圳。
歡迎轉載、分享,請注明來源及作者。侵權必究。
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海關律師
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