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矛盾,往往已經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因此雙方都喜歡盡可能地難為對方,比如一方迫切想要離婚,但是開庭的時候,另一方卻故意不到庭,這種情況可以缺席判決么?
所謂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一般情況,民事案件符合一定的情形,是可以缺席判決的,如果可以缺席判決,就可以很好地解決被告故意不到庭,導致案件無法審理的情形出現。但是,在離婚案件中,實際有額外的限制。對于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認為,“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合法情形是,被告處于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對于訴訟離婚的案件,由于涉及到當事人當事人人身關系的處理,因此雙方必須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需要書面聲明。所以離婚案件在遇到被告故意不到庭的情形時,大概率是不會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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