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縣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不當?shù)美m紛案件時,因原告代理人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最終案件按撤訴處理。
開庭當日下午四點,原告在傳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能準時到庭,一個小時之后才到達,并且沒有向法庭提出正當理由。法官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此案按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官說法:當事人開庭遲到不僅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漠視,也是缺乏積極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意識的體現(xiàn),更是對法律、對方當事人以及法庭的不尊重,因此,原告切不可有案件交給法院就“萬事大吉”的想法。(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