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不存在不能送達的情況,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還有一個公告送達。
就是說,可以通過登報的方式送達。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節(jié) 送達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會用法院專遞進行郵寄。
對被告來說,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是一起送達的。
應訴通知書一般只發(fā)給被告。
告知其被人起訴,告知其相應的訴訟權利義務,要求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傳票是傳喚與案件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相關人員有可能是被告,也有可能是原先或證人等。
傳票是人民法院經立案,按法定程序發(fā)送給本案相應當事人,當事人必須依法定程序參加訴訟和履行的法定義務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司法文書。
案件受理之后發(fā)給案件雙方的傳票一般是參加開庭或者參加證據(jù)交換的傳票。
傳票也通常做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通行許可。
有具體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到的話可以公告送達。
如果郵件送達也不成功,選擇公告送達。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然后,人民法院將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guī)則:
(1)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如你所說的,法院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達法院的傳票或法律文書,但原告必需要先交公告費300元,否則,法院就有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可能.采用公告形式一般開庭從公告之日起要二個半月才能開庭審理,如被不到庭時,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生效時間也要二個半月.
被告人不接傳票可進行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
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拓展資料: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
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jù)、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jù)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如果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