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田某的朋友李勇因經營婚慶公司買道具急需用錢,經田某介紹,于2013年9月向蔣某借款12萬元整,并出具了借據(jù),約定借款期限。田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字并按手印,借據(jù)上另由李勇書寫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整,并由李勇在書寫內容上捺印。借款當日,蔣某將借款12萬元匯入田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借款到期后,李勇下落不明,蔣某多次向田某催要,田某至今未予償還。蔣某遂訴至法院。相山區(qū)法院判決,李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蔣某借款本金12萬元、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田某對上述債務扣除利息后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償后有權向被告李勇追償。
該判決于2014年11月生效后,因李勇在履行義務期限內未主動履行法院判決,原告蔣某申請執(zhí)行,相山區(qū)法院于2015年5月向李勇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以及報告財產令,并于2016 年3 月電話通知李勇到庭說明情況,李勇拒不到庭,拒絕報告財產狀況,亦未履行法院判決,之后即無法聯(lián)系,直至案發(fā)李勇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經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李勇持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有大量資金存入與支出,且其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多次到餐飲、娛樂行業(yè)進行消費,其財產均未用于履行法院判決。2018年9月李勇被相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相山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并被相山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勇對于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且其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相山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勇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官釋法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具有法定強制性和權威性。對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和裁定規(guī)定的義務的,其行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屬于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