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敲詐勒索案件的兩大辯護思路:第一,從主觀上看能否阻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爭取無罪,第二,從客觀上看是否屬于未遂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非法占有目的認定
請求權的基礎是否合法 請求權的行使是否合法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是指沒有法律關系基礎而占有,一般表現(xiàn)為請求權基礎的合法性。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暴力脅迫等行為,違背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而占有,一般表現(xiàn)為請求權行使的合法性。沒有合法的請求權,即沒有法律關系基礎,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具有合法的請求權,具有法律關系基礎,但是請求權在行使過程中實施暴力脅迫行為,違背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超出請求權的合理范圍,也不一定就能阻卻非法占有目的。
對敲詐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屬于事實推定,根據(jù)具體個案中展現(xiàn)出來的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并結合經(jīng)驗法則和邏輯,從基礎事實中推斷行為人的主觀占有目的,行為人則往往有以下幾點反證和辯護事由證明其請求權基礎的合法性和請求權行使的合法性。
一、請求權基礎的合法性
第一,事先存在約定,不拘泥于約定的形式是書面約定還是口頭約定,舊的約定也可以被新的約定所覆蓋。
第二,雖然沒有事先約定,但是行為人的請求權基于客觀事實且受法律保護。
第三,雖然事先沒有約定,但是被害人事后追認行為人的請求權。
二、請求權行使的合法性
第一,雖然被害人不承認請求權,但是請求權基礎合法,請求權內(nèi)容相對明確,行為人的請求未明顯超出合理范圍,行為人行使請求權的手段具有合法性。
第二,被害人承認請求權,請求權基礎合法且請求權內(nèi)容相對明確,行為人的請求未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無論行為人客觀上是否采取了使被害人陷入心理強制的“威脅”和“脅迫”手段,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懼,都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被害人承認請求權,請求權基礎合法但是請求權內(nèi)容不明確,要結合行為人行使請求權的手段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行為人行使請求權的范圍是否顯失公平,綜合認定。
敲詐勒索未遂認定
被害人交付財物后及時報警抓獲行為人,行為人系未遂
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在交付財物前報警或者交付財物后及時報警,民警當場抓獲敲詐勒索行為人以及扣押凍結相關財物,應當認定為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根據(jù)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0刑初218號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以上述威脅方式向黃某索要60,000元。同月18日,黃某在本市黃浦區(qū)XX路XXX號附近支付給被告人王某某56,000元,后黃某借故拖延被告人王某某,并趁王不備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抵達現(xiàn)場后即將被告人王某某當場抓獲,并從被告人王某某處查獲上述錢款。公訴機關發(fā)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要挾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向黃某敲詐勒索56,000元一節(jié)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對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向黃某敲詐勒索56,000元一節(jié)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以報警為要挾,迫使被害人交付錢款,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故采納公訴人的公訴意見。
根據(jù)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2020)浙0127刑初7號刑事判決書,淳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許某因?qū)ψ约簠⑴c千黃高速五標亞山隧道負責爆破工程監(jiān)理工作已結清的報酬不滿意,遂通過威脅寫舉報信揚言曝光舉報工程施工存在違規(guī)行為,要求負責施工的武漢市江某爆破有限公司再支付其加班工資、加班費等計人民幣329400元。2019年7月14日上午,武漢市江某爆破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向被告人許某賬戶轉賬人民幣8.8萬元,并約定余款分期支付。之后,魏某立即報警,被告人許某、譚何鋒被當場抓獲。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14日上午,武漢市江某爆破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在與二被告人交談款項支付問題后,向被告人許某賬戶轉賬人民幣88000元,約定余款分期支付。隨后魏某立即報警,被告人許某、譚何鋒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許某手機一部,對被告人許某賬戶存款88000及時予以凍結。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譚何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可予以減輕處罰。
在(2017)滬0110刑初218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害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障現(xiàn)金的安全,行為人拿到現(xiàn)金后有逃離現(xiàn)場的可能性,(2020)浙0127刑初7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害人向被告人賬戶轉賬,財物由被害人占有變?yōu)楸桓嫒苏加?,上述兩個案例均存在被告人交付行為,且被告人存在逃離現(xiàn)場、轉移現(xiàn)金的可能性,但是在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的情形下,公訴機關和法院均認定為被告人敲詐勒索未遂。在交付地點是被害方公司,被害人也召集安全員保障財物不被帶走,同時在實施交付時及時報案,交付后成功拖延行為人不走出被害方公司辦公室,直至警方到現(xiàn)場當場抓獲行為人的情形下,行為人雖然已著手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被害人也存在交付行為,但是不具有攜帶現(xiàn)金逃離現(xiàn)場的可能性,實際上也并未排除被害人對現(xiàn)金的占有,被害人報案后行為人被當場抓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與上述兩個認定為未遂的案例相比,更符合“欲而不能”的未遂性質(zhì)。
結語
敲詐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及未遂認定,無論是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合法,還是請求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或者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而不能是否未遂,高度抽象的辯護要點,最后都需要落實到案件事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