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該房產在香洲區(qū)法院司法拍賣中被拍賣264萬元,但至今未過戶?日前,競拍者于東平向南都舉報了他的遭遇。因為這次拍賣,我負債累累,生活陷入困境。而本案的第三人,該房產的實際使用人王女士也喊出了委屈,認為自己無意斷供,甚至已經還清了銀行房貸的本金,但該房產仍被拍賣。2019年7月,記者采訪時,香洲區(qū)法院宣布對2015年銀行起訴業(yè)主“斷供”一案作出再審決定,事件的訴訟仍未結束。
一場看似普通的司法拍賣遇到了哪些問題?如何打破多方利益受損的現(xiàn)狀?杜南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一個
拍賣后轉讓難。
2016年7月13日,珠海市香洲區(qū)吉大永發(fā)大廈三樓,一場普通的拍賣會正在進行。拍賣標的中,有一處位于珠海主城區(qū)上佳地段的房產。26歲的珠海某銀行員工于東平正積極準備參加這次拍賣。此前,他準備在珠海買房。一個偶然的機會,他發(fā)現(xiàn)了這套價格低廉、位置優(yōu)越的房產資源,和家人商量后提交了拍賣定金。本次拍賣是該房產的第二次拍賣,較第一次拍賣優(yōu)惠20%,使該房產更具吸引力。
經過一番競價,于東平以264萬元的價格成功中標。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上,這套房產最終支付的價款還包括傭金11萬余元,總金額275.92萬元?!杜馁u成交確認書》還寫明,買受人應于2016年7月23日前支付扣除20萬定金后的余款255.92萬元。于東平回憶,競拍成功后,全家人都為此興奮不已,購買的房子面積很大,剛好夠帶家里的老人去珠海養(yǎng)老,這也是之前一家人全力支持買房的核心。
我以為下一步是支付轉院費用。然而,拍賣成功后,于東平接到了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由于第三人對執(zhí)行案有異議,為避免于東平損失,建議他暫時不要支付尾款。對此,于東平回憶說,他當時要求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說明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付款日期未付款的,不能視為自己一方違約,法院或拍賣師不會追究違約責任。但對方表示無法出具這份書面聲明。最終,于東平還是如期支付了尾款。
付清尾款后,于東平拿著拍賣確認書,到法院執(zhí)行局要求轉讓已拿走的房產。此時,法院明確告知,因有異議,無法出具《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和其他協(xié)助移送書。
2
房產“斷供”后被拍賣
為什么會遇到反對意見?記者梳理該案相關法律文書發(fā)現(xiàn),提出異議的是產權人王某章和第三人王女士。本案中,王某章是涉案房產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而王女士則主張其借用王某章的名義購房,自己是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
2015年1月,珠海某銀行到香洲區(qū)法院起訴。王某章向銀行貸款買房,但銀行已“斷供”。他向法院申請對王某章名下的抵押房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要求對方償還。
判決書顯示,本案被告人王某章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最終,香洲區(qū)法院判決雙方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于2015年5月3日終止;同時,王某章需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194868.9元及借款利息,還需賠償律師代理費。判決還確認,在上述一至三項判決金額范圍內,通過對涉案財產抵押財產進行折價或者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銀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記者經核實獲悉,該民事判決于2015年11月17日發(fā)生法律效力。隨后,銀行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號為(2015)珠向發(fā)支子第6466號,據此強制執(zhí)行,2016年6月14日下午3時,拍賣案件涉案財物在珠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中心公開拍賣,起拍價為273.98萬元。拍賣未能結束,因為沒有人辦理投標手續(xù)。合議庭同意在第一次拍賣底價的基礎上降價20%。2016年7月13日下午3點,涉案房產再次拍賣,起拍價2191840元。這是于東平參加拍賣的場景。
三
拍賣后,房價已付清
記者從香洲區(qū)法院核實了解到,2016年7月13日拍賣成交后,王某章于8月10日向被執(zhí)行人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執(zhí)行原判決,撤銷拍賣裁定。被拒后,向市中院復議,中院裁定維持香洲法院的異議裁定。同日,王女士作為案外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涉案財產的執(zhí)行。香洲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她的異議。
隨后,2016年12月12日,王女士作為利害關系人向香洲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請求中止并撤銷涉案財物拍賣交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其間,王女士不服前述駁回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裁定。2016年12月13日,她就案外人的執(zhí)行異議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止對涉案財產的執(zhí)行,解除查封,確認涉案財產的產權。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不享有足以排除涉案財產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利,于2017年9月20日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王女士于2018年5月29日上訴至中院,維持原判。該判決于2018年8月16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第三人王女士的描述,由于當時王某章已經出國,無法取得聯(lián)系。王女士說,房子是自己的,只是因為珠海的購房政策借用了王某章的名字,銀行才知道并認可。她說,2014年12月,她知道王某章已停止供應貸款后,每月將貸款轉入王某章還款賬戶,向銀行償還王某章未按時還款的貸款,并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王某章于2014年5月出國,6月停止還款,銀行工作人員也聯(lián)系她要求還款。她認為,銀行在知道并承認自己是實際產權人的情況下接受按月還款,但仍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對聯(lián)系不上的王某章提起訴訟。判決、申請執(zhí)行、拍賣沒有及時告知自己,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
此外,王女士表示,執(zhí)行標的金額已經明顯低于房屋價值,且一直聯(lián)系銀行和執(zhí)行法官,表示要還清全部余款,根本不需要執(zhí)行。經記者核實,2016年7月13日12時54分至16時34分期間,案外人王女士確實先后向被執(zhí)行人王某章的還款貸款賬戶轉賬。至2016年7月15日,該賬戶余額為1,117,709.87元。
2019年7月,銀行也確認涉案房產所欠貸款在拍賣后確實已還清。
四
如何彌補損失?
由于接連的一系列訴訟,于東平的過戶始終無法順利進行。2018年8月,于東平從珠海中院取得了該判決的生效證明。本以為一系列訴訟結束后,法院既不承認王女士對房屋的所有權,也不中止房屋的執(zhí)行,最終可以順利過戶。但此時他又被告知,該案已被香洲區(qū)法院審判委員會納入自審程序,仍無法協(xié)助移送。2019年7月,記者也從香洲區(qū)法院證實了于東平的說法。自此,距離拍賣成交之日,已經過去了三年。
于東平說,三年時間,他的生活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當初大部分購房款都是從銀行貸款獲得的。由于銀行拿不出涉案房屋的抵押款,貸款銀行要求于東平提前還清200多萬元貸款。為了還清200多萬,于東平說把老家的房產賣了,但還是湊不出巨大的缺口,最后只能借高息貸款。三年了,每個月要還幾萬元的貸款本息。而且我也因為這個不能專心工作,所以離開了工作單位,成了無業(yè)人員。這幾年,我所有的生活都圍繞著房子。正因為如此,家人對他的指責越來越多,他背負著巨大的精神壓力。
于東平做了一個統(tǒng)計。他說他三年至少虧了60萬。目前他還是希望能拿到房子?!暗玫剿蟮牡谝患戮褪琴u掉它,還清債務,”他說。
但有司法部門人士向記者分析,由于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很可能會推翻之前的判決,然后將財產返還給王某章?!斑@種心理準備也是需要的”。記者也咨詢了香洲區(qū)法院。如果法院最終判定財產不能轉讓,像于東平這樣的拍賣師的損失如何補償?有沒有相關的救濟措施?對此,按照法院的說法,于東平可以尋求另一種法律途徑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同時,法院還告訴記者,目前,執(zhí)行過程的每一步都是依法進行的。
記者獲悉,在采訪過程中,香洲區(qū)法院向于東平發(fā)出了一份《告知書》,上面寫著“現(xiàn)我院已啟動生效法律文書審判監(jiān)督程序,為避免給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請您在接到本告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提供您名下的銀行賬號進行退款”。但對此,于東平表示,退款可以緩解他目前的很多問題,只是通知含糊其辭。除了264萬元的收購款,他還有11萬多元的拍賣傭金,是否會一并退還,這次收的錢是否意味著以后三年的損失由他來承擔。目前,法院對他的問題沒有準確的書面陳述。
對于再審,于東平表示很意外。他認為,如果重審后推翻之前的判決,那么整個案件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了。沒有財產的執(zhí)行,就沒有后續(xù)的拍賣?!拔覅⒓恿朔ㄔ旱呐馁u。一個自始至終遵紀守法的公民卻落得如此下場。我犯了什么錯?”記者獲悉,7月15日,于東平帶著自己的案子,前往廣東省高院進行申訴。
此外,記者還聯(lián)系到了該案的第三人王女士。王女士說,她是受害者,于東平是想惡意侵占她的財產。她自始至終認為她的財產不應該被拍賣。
律師說
司法拍賣有風險。了解更多關于“止損”渠道的信息
對于于東平的遭遇,國鑫新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林樹全表示,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拍賣是有風險的,這是每一個參與司法拍賣的買家都必須提前知道的。拍賣后遇到的情況,比如外人投訴,都在這個風險范圍內,由買家自己承擔。其次,類似于東平的案例,其實還有一個“止損”的渠道。比如他可以以拍賣物品無法交付為由,要求撤銷拍賣合同。但是,由于房地產近年來一直在增值,一般不選擇這種渠道。第三,他還可以依據拍賣確認函追究拍賣人的違約責任。至于再審后如果撤銷原判,給于東平帶來損失,那就要搞清楚損失是誰的責任了。到時候如果能找法院索賠,也是一個“止損”的方向。
事件梳理
2015年1月:香洲法院受理珠海某銀行訴王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15年2月:珠海某銀行訴王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審理。庭審中,根據銀行申請,執(zhí)行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對王某章名下涉案房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8日。
2015年7月:香洲區(qū)法院作出(2015)香洲法萬民字第81號民事判決,確認某銀行與王某章于2009年12月18日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于2015年5月3日解除;王某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1194868.9元及相應的貸款利息;確認銀行對涉案房屋抵押財產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2015年9月:民事判決執(zhí)行庭于2015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G5版刊登公告,該民事判決于2015年11月17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5年12月:銀行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號為(2015)筑湘法支子第6466號,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司法特快專遞向王某章郵寄執(zhí)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以涉案財產地址為收件地址,但未果,于2015年12月24日進行了公告。此外,2015年12月30日,執(zhí)行法院通過司法特快專遞將執(zhí)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郵寄至王某章身份證地址,仍未能送達。
2016年1月:2016年1月5日,執(zhí)行法院作出(2015)筑湘法執(zhí)字第6466-1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zhí)行人王某章名下的涉案房屋。
2016年7月:涉案財物將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3: 00在珠海市公共資源拍賣中心公開拍賣,起拍價273.98萬元。拍賣未能結束,因為沒有人辦理投標手續(xù)。合議庭同意在第一次拍賣底價的基礎上降價20%。2016年7月13日下午3點,涉案房產再次拍賣,起拍價2191840元。經過拍賣,買方在東平以264萬元的價格競得涉案財物。當天與拍賣機構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俞東平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拍賣余款后,執(zhí)行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出具收據,收到俞東平轉讓款255.92萬元。
2016年7月:拍賣款交付后,于東平要求轉賬。法院表示,其他人提出異議,暫時不能過戶。
2016年7月:2016年7月13日12時54分至16時34分期間,案外人王女士先后向被執(zhí)行人王某章還款借款賬戶轉賬。至此賬戶余額887709.87元。截至2016年7月15日,該賬戶余額為1,117,709.87元。
2016年8月:王某章對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提出異議,請求中止(2015)筑湘法執(zhí)字第6466號案的執(zhí)行,請求撤銷(2015)筑湘法執(zhí)字第6466-1號執(zhí)行裁定(即拍賣執(zhí)行標的的裁定)。
2016年11月:香洲法院經審查,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粵0402執(zhí)一第113號執(zhí)行裁定書。以王女士向一審法院提出執(zhí)行標的異議為由,法院裁定:1。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住湘發(fā)萬敏楚兒字第81號暫停執(zhí)行。2.駁回王某章的其他異議。針對王女士提出的包括主張房屋所有權、暫緩執(zhí)行等請求,法院于當日作出(2016)粵0402執(zhí)一第114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王女士的請求。
2017年6月:王某章提出復議請求,要求撤銷執(zhí)行法院(2016)粵0402執(zhí)一第113號第二執(zhí)行裁定書,(2015)諸向法執(zhí)字第號執(zhí)行裁定書。6466-1(即拍賣執(zhí)行標的的裁定)。復議申請被駁回。
2017年11月:案外人王女士不服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402第107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中止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zhí)行,解除查封,確認涉案房屋產權歸王女士所有。
2018年5月:珠海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8月:(2018)粵04民終第747號判決生效,于東平再次請求過戶。法院表示,該案已進入法院內部自審程序,仍不能移送。
2019年7月:香洲區(qū)法院以(2015)珠香法萬民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為由,裁定再審某銀行訴王某章一案。
采寫:記者朱實習生何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