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可以更換代理律師。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
1、訴訟代理人分兩種: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3、【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4、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
是否能退還取決于你與律師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有約定,當事人違約時律師費如何處理。
有約定按約定。
沒有約定的只能協(xié)商處理。
變更代理人需要向法院出具授權(quán)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