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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案被法院死刑了(正義拉直左德剛死刑判無罪再判死緩的問號)

        楚琰2023-12-03 21:08:31法律快訊1534 瀏覽

        正義拉直了左德剛無罪死緩的問號

        為安徽阜陽少年沉尸公廁案撥開迷霧

        本報記者李光明

        2020年12月23日原本是一個很普通的日子,但對于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姜店子鎮(zhèn)居民楊忠芬來說,卻是一個永遠被銘記的日子。這一天,殘忍殺害楊忠芬兒子的兇手左德剛在二審宣判死刑183天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短短的183天,對楊忠芬來說是漫長的,但正義撥開了迷霧。

        這一天,對于左德剛來說,必須永遠記住。在被關押了10年零8個月后,2020年6月23日,他的死刑被減刑為無罪。然而,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并于12月23日宣判,改判為死緩。也是正義讓他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啟動再審,把以前的案件從死刑變成死刑,從無罪變成死緩,只需要43天。對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來說,不僅需要勇氣,更需要一種責任,是對司法的敬畏,是對法官的稱謂。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司法政策。原判決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提起再審。審判程序既要‘公正’,又要‘不公正’,既可以依法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必要時也可以依法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卑不帐「呒壢嗣穹ㄔ号袥Q落地。

        左德剛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極其重大而復雜的案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是一起命案,被害人的尸體被扔在公廁里;難是因為涉及罪與非罪;據說很復雜。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11次審理,其中最高法院兩次不予核準死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左德剛死刑緩期執(zhí)行,是終審判決。那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如何撥開迷霧,理順左德剛案中諸多問號的?法治日報記者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

        少年尸體公廁

        另一名嫌疑人報案,真兇出現了。

        2007年2月25日上午8時30分,姜店子鎮(zhèn)居民王傳健到原區(qū)政府內的公廁取糞,推入糞坑,發(fā)現有人的手露在外面,便將頭探了出來。王傳健嚇得兩腿發(fā)軟。這時,同鎮(zhèn)居民楊忠連上廁所,趕緊給派出所打電話。

        經公安機關調查,死者為一名15至17歲左右的年輕男性。他的身體高度腐敗,脖子里喉結下有根繩子,脖子右側打了個結,導致他因頸部受傷機械性窒息死亡。因為尸體被糞便浸泡過,已經腐敗,所以無法從尸體外表推斷死亡時間。

        前區(qū)政府公廁發(fā)現尸體的消息不脛而走。正在尋找他們失蹤的兒子周揚的楊忠芬和她的丈夫周廣福立即趕去辨認他們。

        “死者手上戴的手表,右手食指仍然不見了。兒子一周多的時候右手食指被切掉了。”楊忠芬辨認出是他失蹤的兒子周洋。

        從此,楊忠芬走上了追查兇手的道路。

        “我必須找到兇手。兇手太殘忍了!”楊忠芬說,可能當時孩子還沒被勒死,沒被扔進糞池。路過的人看到了還是可以救他一命的?!懊慨斘蚁氲胶⒆铀赖媚敲磻K,我就夜不能寐”。

        可憐的母親,她等了三年多,卻沒有兇手的消息。

        案件的轉折點發(fā)生在2010年5月27日。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的盜竊犯罪嫌疑人劉道生報案稱,左德剛、陳永選、楊共同殺害了周洋。

        劉勝因與左德剛等人竊取電報被捕。他舉報說,發(fā)現周洋尸體幾個月后,有一天他和左德剛走到姜店子鎮(zhèn)政府門前的橋上,說起一個借款人的“洗油”(意思是錢沒還)。左德剛指著發(fā)現周揚尸體的地點,發(fā)狠地告訴他,就葬在這里,和周揚一樣,讓他們睡在一起。那天晚上,兩人在談話時,左德剛無意中說周洋拿了他幾百塊錢,一部手機,還偷了他的空調。一怒之下,他與楊、、將周揚殺死,扔進原區(qū)政府廁所。

        隨后,左德剛、楊、被公安機關逮捕。和楊很快交代了他們是如何與左德剛一起殺害周揚的。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剛邀請、楊在潁上縣姜店子鎮(zhèn)汽車站乘坐石秀建的車到姜店中學門口找周洋,并帶周洋到車行停放在姜店子鎮(zhèn)原區(qū)政府附近。左德剛、、楊、周揚下車,左、陳、楊逼周揚偷竊。楊被打后逃到姜店子鎮(zhèn)原區(qū)政府公廁,被3人追上。陳永選和左德剛用手掐周洋的脖子,導致周洋死亡。后三人將周洋的尸體扔進廁所糞坑,乘坐石秀建的車逃離現場。

        這個案子已經審理過很多次了

        終審撤銷故意殺人罪

        2011年5月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左德剛、楊、故意殺人案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左德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陳永選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同時,判處3名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左德剛等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2011年12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1)皖鐘惺字第003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阜陽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再審。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復興初字第00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左德剛死刑。判處陳永選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楊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本次判決調整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左德剛等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2013年10月29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3)皖鐘惺字第002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左德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萬元,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時,維持對、楊的定罪量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永選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第73653133號刑事裁定,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核準安徽省高院二審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撤銷二審判決書對左德剛的定罪量刑部分,發(fā)回重審。

        安徽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皖行段字第號刑事裁定。00204-1,撤銷原審判決對左德剛的定罪量刑,發(fā)回重審。

        2016年2月3日,阜陽中院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86號刑事判決,數罪并罰,判處左德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萬元。左德剛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9月4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6)刑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初字第12979348號決定,認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它沒有核準維持左德剛死刑的刑事決定,撤銷了刑事決定并發(fā)回重審。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9)皖刑段終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撤銷阜陽中院(2015)阜刑第0086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就是說,左德剛沒有犯故意殺人罪,無罪。判決只以犯盜竊罪判處左德剛有期徒刑九年,撤銷其此前在上海故意傷害罪的緩刑。

        此時,左德剛已被關押10年8個月。6月23日公開宣判當天,左德剛被當庭釋放。

        “左德剛殺人無罪的消息迅速傳遍全鎮(zhèn),人們簡直不敢相信這是真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子鎮(zhèn)居民說,難道是因為證據存疑才放了“兇手”?

        人們想不通。職業(yè)法官對疑難復雜案件的把握標準不一。尤其是如何區(qū)分疑點與疑罪,從疑點眾多的證據中發(fā)現案件的真相,是對法官的一大考驗。

        安徽省高院(2019)皖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害人周洋的母親楊忠芬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

        盡管有了最終判決,但這個案子似乎并沒有結束。

        判斷六個疑點

        不是嫌疑人。這是緩刑

        面對人們對判決的反應,安徽省高院沒有回避,而是認真對待。2020年7月6日,安徽省高院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立案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2020年8月5日,安徽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

        此時,距離安徽省高院宣判左德剛不承認故意殺人,僅43天。而且安徽省高院自己依職權提起再審也是需要勇氣的。

        “面子應該服從真理和正義。在真理和正義面前,面子根本不重要。”這是記者在采訪中深有感觸的?!皩嵤虑笫?,有錯必糾”是安徽省高院追求司法公正的責任。

        安徽省高院(2019)皖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書,撤銷阜陽中院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否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與無罪判決相同。判決書認為,左德剛伙同他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左德剛犯罪的客觀證據,關鍵事實、證人證言與左德剛的三份供述存在矛盾。他們的供述前后矛盾,疑點重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主要列舉了六大疑點,即本案偵查非自然、準證人石秀建的證言不可信、作案時間無法準確確定、未合理排除左德剛等三人有罪供述的矛盾、未查清案發(fā)前的相關情況、沒有客觀證據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

        針對這些疑點,合議庭根據證據和證人證言進行了認真的評價,再審判決書給予了充分的回應。

        論案件的偵破。根據再審判決書,偵查機關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案件偵查,所有舉報內容是否屬實,應當由偵查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核實后確定,不等于舉報線索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劉道生指控左德剛、陳永選、楊石清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共同殺害周揚,現已由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雖然本案最終核實的犯罪細節(jié)與劉道生舉報的線索存在不一致之處,劉道生本人也供認了自己對周洋被三人殺害細節(jié)的推測,但并不代表本案的偵查是非自然的。綜合劉道生在本案中的多份證言,左德剛、陳永選、楊石清共同殺害了周揚。在此期間,劉道生多次參加庭審作證,應予接受。

        準證人石秀建證言的分析與認定。再審認為,石秀建作為本案證人,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是由楊供述的。后來,偵查機關訊問了石秀建,證實了楊的供述。與楊的供述相比,石秀堅的證言是“先舉證后作證”。因為是楊的口供在先,石秀堅的證言是根據他的口供取得的,既能確立楊的證言與石秀堅的證言之間的關聯性,又能證明楊的口供是可靠的。因此,一貫的先舉證后作證制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而且,石秀建證詞的核心部分是穩(wěn)定的。在本案近10年的審理過程中,石秀建做了20多次證詞,核心內容都很穩(wěn)定。先后4次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質證,并與左德剛、、楊等當庭對質。庭審中的證詞沒有變,他的兩次證詞變化是可信的,因為怕報復。至于石秀建關于其出租車后備箱內是否有棍棒、繩索的證言,不予采納,不影響對其證言核心內容的認定。

        關于案發(fā)時間。再審認為,周揚被害時間確定為2007年1月13日晚,與、楊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相一致,可以相互印證。

        本案被告人左德剛、、楊有罪供述的分析與認定。再審認為,左德剛、、楊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人當庭翻供,但又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又無法用其他證據證實;3.犯罪人、犯罪原因、犯罪時間、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殺人目標、拋尸地點等主要犯罪事實中的人供述。,基本一致,并能與現場勘驗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人石秀建的證言等相互印證。

        關于案發(fā)前的相關情況。再審認為,案件發(fā)生前,左德剛、、楊在偵查階段有相同的有罪供述,即左德剛因懷疑周洋盜竊其網吧外空調,邀請、楊詢問周洋。周洋多次否認后,追上并勒死了周洋。左德剛的妻子張玉霞證實網吧外面的空調被偷了。

        論本案的客觀證據及其與言詞證據的印證。再審認為,本案除左德剛、、楊的供述、石秀建的證言等言詞證據外,還有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的物證繩、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等客觀證據。這些客觀證據與本案的言詞證據相互印證了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共同確認了左德剛等三人殺害周洋的事實?,F場勘查筆錄顯示,老政府大院西半部自北向南第三排是一棟正在改建的二層小樓。楊交代追周揚的時候,老政府大院的工地上還亮著燈。被害人周陽脖子上的繩子與被告人楊關于用繩子套住的供述一致;對周洋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科學技術鑒定結論,有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予以證實,等等。

        經綜合評議,合議庭認為,于2010年5月27日報案后,公安機關先后訊問了、楊、左德剛,后偵破此案。左德剛、、楊的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其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實基本一致,有現場勘驗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筆錄、證人石秀建、證人相互印證。左德剛、、楊故意殺害周的證據排除了合理懷疑,達到了證據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據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左德剛伙同、楊故意非法剝奪周揚的生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審(2019)萬刑終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認為,左德剛等三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應予撤銷。

        最終,安徽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再審左德剛,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維護訴訟權利

        不浪費,不浪費,保持公平正義

        左德剛故意殺人案再審于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前,安徽省高院兩次決定開庭時間,均根據左德剛律師的申請延期,充分保障了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發(fā)回重審后,左德剛沒有提出新的上訴理由、原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審判決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人員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錯誤。

        針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公安人員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意見,法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根據左德剛及其辯護人的申請,法院在對再審案件中左德剛、、和楊的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作出了左德剛、、和楊的有罪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不予排除的決定。

        如果法院判錯了死刑

        再審期間,控辯雙方還對再審期間公安機關新調取的《公安部公證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公證鑒字[2020]第1337號)進行了質證。

        再審法院認為,本次鑒定送檢的毛發(fā)來源不明,沒有提取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送檢的材料、樣品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左德剛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較大,作案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那么,為什么不立即執(zhí)行死刑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在被害人周洋尸體被發(fā)現3年7個月后偵破的,沒有客觀證據直接指向左德剛等3人實施的故意殺人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兩次裁定不核準左德剛死刑,本案現有證據無法達到左德剛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證明標準。

        但這不是涉嫌犯罪,只是不符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證據標準。

        安徽省高院二審將左德剛故意殺人罪由死刑改判無罪,再審改判死緩,加重了其刑罰。這與近年來再審案件基本減輕被告人刑罰甚至無罪的格局形成鮮明對比。雖然也有再審加重處罰的案例,比如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依職權審理,判處劉涌死刑)、2011年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2019年的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等。,然而,在2019年,

        不公正是公平正義的坐標,應該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從左德剛案中,人們看到了安徽法官的追求。

        本報合肥12月23日電

        懷疑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懷疑。

        簡短評論

        □李光明

        左德剛故意殺人案經過法院多次審理,終于塵埃落定。左德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正義得到了伸張。

        左德剛案審判周期如此之長的原因在于,該案是在被害人尸體被發(fā)現三年零七個月后才偵破的,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剛等三人所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證據。此外,證人證言與左德剛等三人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之處,存在疑點。

        疑惑大小不一。疑點不能簡單等同于涉嫌犯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定罪證據和主要案件事實的懷疑,應該是大的懷疑,沒有適用的懷疑。不影響定罪事實的一般細節(jié)和疑點,不屬于疑罪。

        基于這一理念,安徽省高院對左德剛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進行再審,以公平正義為評價司法判決的最高標準,以正義為坐標追求公平正義。再審判決書圍繞案件疑點做出了合法、客觀、合理的判決,廓清了左德剛案的迷霧,還原了真相,論證了疑點并非疑案的科學判斷。如果把懷疑簡單地等同于疑罪從無,然后按照無疑罪從無的要求來認定無罪,就會縱容犯罪。在涉及死刑的再審案件中,很多案件基本都是改判無罪。左德剛案的走勢是反向的,從無罪到死緩,具有指標意義。

        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此次再審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在其二審判決撤銷阜陽中院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43天后作出決定,左德剛故意殺人罪不予認定,同日釋放。這不僅需要勇氣,也體現了安徽省高院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決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我國現行刑事再審程序沒有區(qū)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再審的結果可能對被告有利,也可能對被告不利。左德剛案的再審結果不僅說明了這一點,也糾正了一些人、一些案件的意識,即每一次再審都是冤案,都會被輕判甚至無罪。

        正義是司法權威的基礎。面子要服從真理,服從正義,在真理和正義面前什么面子都無所謂。安徽省高院再審改錯,應該表揚。人民法院以司法公正為生命線,嚴守司法底線,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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