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全省法院訴訟退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勝訴后,全省三級法院應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退還預交訴訟費,做到“應退盡退,一次退清”,進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舉措,降低司法成本和當事人訴累。徹底終結(jié)“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機制因素,勝訴先退費,敗訴一方不繳費也違法,省高院在文件中強調(diào),對應該交費的敗訴方當事人,各級法院宣判生效后,由立案部門立案后,執(zhí)行部門強制執(zhí)行,該退的退,該收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