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夜在公司“加班”
竟然是為了
偷偷下載公司的技術資料
而后出售
近日
這起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二審開庭宣判
福建廈門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包括這名離職員工在內共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36萬元;一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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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福建省首例
以許可使用費認定損失金額提起公訴的
侵犯商業(yè)秘密刑事案件
案情回顧
2017年
廖某某入職一家生物科技公司
擔任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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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核心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制度,日常能夠接觸到公司技術資料的廖某某,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署了保密協(xié)議。上海某投資管理公司總經理詹某,指派員工先以“獵頭”的身份接觸廖某某,進行技術交流,隨后提出要購買技術資料。
2019年3月
廖某某正式從生物科技公司離職
離職前,他從公司服務器上下載大量技術資料,上傳至自己的網(wǎng)盤,并于離職當晚以8.2萬元的價格將技術資料賣給“獵頭”。
約一個月后,該生物科技公司一名外聘專家報告了異常。原來,廖某某所出售的資料中包含“私人定制”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圖,設備制造商遇到有人拿著該設計圖咨詢,立即與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聘專家聯(lián)系。之后,通過內部自查,該公司發(fā)現(xiàn)了廖某某大量下載資料的記錄,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審理
法院認為
廖某某、詹某及其兩名員工
及某投資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一審
由廈門思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
承辦檢察官表示
該案在偵查階段遇到了一個難點,當時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檢察官通過細致梳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各地判決,綜合考量決定以技術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認定標準,進而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向法院提起公訴。
至案件審理階段
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施行
對這一認定方式予以明確認可
該案因此成為全省首例
以許可使用費認定損失金額提起公訴的
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
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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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不斷加大對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企業(yè)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同時應提高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采取積極的保密措施,
?比如,在人員管理上,與入職員工簽訂保密協(xié)議,并與離職員工約定保密義務;
?在商業(yè)活動中,與商業(yè)合作方簽訂保密協(xié)議;
?建立符合保密需要的辦公環(huán)境及軟硬件維護等。
而對勞動者來說,從事涉商業(yè)秘密工作的人員應切實履行相關保密義務,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轉自:廈門晚報
來源: 西湖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