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南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shù)美m紛案,判決徐某返還黃某在戀愛期間送給其的相應財產(chǎn)。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在雙方的交往過程中,被告以需還花唄、車貸、房貸等向原告索要金錢,原告自2018年6月6日自2020年9月12日共向被告轉賬84294.21元,其中原告代被告歸還花唄4953.44元,被告認可用于歸還房貸、車貸合計37700元。對于2020年2月28日的轉賬2000元,被告陳述系幫原告過賬,原告予以認可。對于2019年12月31日的轉賬13000元,被告陳述系原告補償給被告的手術費用,被告予以否認并陳述被告做手術時都沒告訴原告,被告曾跟原告說過每年年底提前還5萬元,以后的房貸及利息就會更少更低。本院針對該轉賬記錄當庭調(diào)閱了原告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發(fā)信息給原告問:“今晚看一下能給我多少,前面給的都用了,我現(xiàn)在在搞還款”,被告看后認可是提前還房貸。
原告與被告的交往系以結婚為目的,現(xiàn)在結婚目的不能達到,則被告接收原告的款項沒有合法性,構成不當?shù)美?,應予以返還。關于返還的金額,本院認為,原告代被告歸還的花唄4953.44元及被告認可用于歸還房貸、車貸的款項50700元(37700元 13000元=50700元)合計55653.44元應予以返還,其余部分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及共同生活開支,理由如下:一、原告轉給被告的款項中有四筆金額分別為1314元、520元、1314.77元和666元,該四筆轉賬具有一定的特殊意義,應視為贈與;二、其余的款項中無備注,被告也不予認可是用于歸還了房貸、車貸,本院綜合考慮到在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逛街、吃飯、看電影、購買東西等情形,這些款項應綜合認定為贈與及共同生活開支;三、原告述稱打給被告親友6000元,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也不予認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四、被告陳述轉賬中的13000元系原告對被告做手術的補償,原告予以否認,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黃某款項55653.44元。二、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