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楊發(fā)良 陶覃婧)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財產保全申請人雖在案件中敗訴,但法院最終判決財產保全申請人不存在錯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萍鄉(xiāng)某安混凝土公司、李某萍、李某輝、萍鄉(xiāng)某龍混凝土公司與劉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其對吉安某公司近70萬元的貨款債權轉讓給劉某某。2019年8月,劉某某基于債權轉讓合同起訴吉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凍結吉安某公司名下賬戶資金34萬余元和車輛一部。此后,二審法院以債權轉讓的事實未通知債務人吉安某公司為由,認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無效,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2021年3月,吉安某公司將劉某某訴至法院,稱因劉某某在上述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導致吉安某公司從吉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的72萬元無法正常使用,請求法院判決劉某某支付吉安某公司一年貸款利息損失5637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須以申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為要件。本案中,劉某某與萍鄉(xiāng)某安混凝土公司、李某萍、李某輝、萍鄉(xiāng)某龍混凝土公司存在真實的債權轉讓關系,劉某某申請財產保全時,未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且提供了擔保,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劉某某存在惡意訴訟或通過財產保全來損害吉安某公司合法財產的故意或明顯過失,劉某某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錯誤。此外,雖然劉某某在上述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敗訴,但法院的生效裁判系由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法律法規(guī)的認識理解以及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等諸多因素決定,并非劉某某于起訴及申請保全時即可預見或簡單、直觀地作出判斷。當事人的舉證證明能力等因素,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yè)水平,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不應過于苛責,否則難以發(fā)揮訴訟保全的作用。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吉安某公司基于劉某某申請保全錯誤而主張的損失亦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