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邑法院花水灣法庭成功調解
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并就離婚后女方對
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
予以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楊某某(女)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王某(男)離婚,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王某便拒絕讓楊某某探望兒子王小某。
今年3月初,楊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法官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在當?shù)胤煞账_展庭前調解。承辦法官分別聽取了當事人雙方對孩子撫養(yǎng)義務和探望權益的想法和要求,并就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現(xiàn)場普法教育,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組織雙方調解。
最終,楊某某與王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自愿離婚,男方同意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權,雙方對女方行使探望權的具體時間、方式等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
父母的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lián)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的設立,不僅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關注,彌補非探望期間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親情交流的重要方式,還是保障離婚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手段,無論對父母還是對子女,都不可或缺。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ND
2022年第46期
文字:劉昊
編輯:徐洋
責任編輯:劉方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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