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格式還是比較嚴格的,比如,最后一個段落,固定的格式如下: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但是,最近見到幾份判決書,最后面多了一段話,有這樣的: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有這樣的: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某某銀行某某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在備注欄注明繳費人)。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這樣的變化有什么意義嗎?
上面第一個增加的內容,相當于同時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為執(zhí)行階段減輕了工作量,想必是當地法院在破解執(zhí)行難方面的創(chuàng)新舉措。第二個增加的內容是向當事人告知了上訴后的繳費方式和細節(jié)。也是減輕了法院送達的工作量。
這種創(chuàng)新舉措,對當事人來說,其實是很有益處的。明確了自己的權利,也知道后續(xù)操作的程序。不僅加快了案件進程,也避免了當事人到處抓瞎的難處。很好的做到了便民訴訟服務,只是,還沒有全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