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判斷方法
一般來說,可以從三個角度對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界定:
1.首先,要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什么是“嚴重違紀行為”;
2.其次,要看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中是否事先向勞動者明確什么是“嚴重違紀行為;
3.最后,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什么是“嚴重違紀行為”,發(fā)生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員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沒有處罰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于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