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往往不出庭應訴。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很多情況下是因為被告負債累累,害怕被債主追債而躲起來了。那么,在法律上, 被告不出庭會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嗎?被告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1、被告不出庭不會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據此可知, 如果法院已經向被告依法送達了傳票,通知其到庭參加庭審,但是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經法庭的許可中途退庭。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繼續(xù)對案件進行缺席審理,并且在審理結束之后,作出缺席判決。
2、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傳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p>
據此可知,對于那些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被告,比方說離婚案件中的被告,即使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也必須親自出庭參加訴訟。如果其經過法院兩次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那么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
所以,作為案件被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均應當出庭應訴。只有出庭應訴,才能對原告的訴請和主張形成對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還有可能會被法院拘傳到法庭。
在過去,很多人會認為被別人起訴,自己成為被告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這種落后觀念應該被摒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通過法律途徑去維權,已經成為一種常態(tài)。所以,成為案件的被告,沒有什么不光彩的,坦然面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