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不管單位是否批準,您提出書面申請離職,不用單位批準,您也可以離職的。用人單位和你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正常支付您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實操案例:朋友老C,在東莞某家私廠上班,上班半個月后工廠覺得他不合適找他談話,希望他能主動申請離職。由于老C法律意識不強,而且感覺工廠不要他讓他感覺很沒有面子,于是主動提交離職申請。結果三個月過去了,工廠都沒有結算他工資。無奈,他只能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老C能要回他的工資嗎?當然能,只是有點麻煩。
勞動局接案后,勞動局和單位聯系,結果工廠倒打一耙,說老C沒有提交離職申請,屬于曠工、自動離職,同時他的工作能力比較差,工作時給工廠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工資不夠抵扣他在公司的經濟損失,所以沒有發(fā)他的工資。
勞動局協調無效,于是建議老C申請法律援助。
老C申請仲裁:
1. 申請仲裁補償其工資(正常出勤工資 加班費)****元;
2. 申請仲裁補償其經濟補償金(正常出勤工資 加班費)****元;
3. 申請仲裁補償其誤工費(正常出勤工資 加班費)****元;
一審開庭的時候,勞動局協調后,單位最后同意支付老C其申請仲裁費用****多少元。
(你們看明白了嗎?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證據、證據、證據,法律講究的是證據)
老C有利因素:廠牌、出勤記錄、他走的時候公司給他核算的離職工資條等
老C不利因素:沒有書面的離職申請證據,沒有勞動合同等。
結論:當你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一定要保存好您的提交的書面離職證據,還有其它證據。當用工單位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時候,你應該亮出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勞動合同法》法律知識延伸:
第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離職申請事項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經濟補償金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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