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留置送達。
法院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傳遞。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置于受送達人住所,產(chǎn)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時,應當邀請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記錄拒收事由,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在某些情況下,留置送達不能適用,如調(diào)解書。
對于不接受傳喚,缺席庭審的,法院也將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必要時,法院可以不接受傳喚而“簽發(fā)令狀”。
不接受傳喚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一些不良后果。不參加庭審,就失去了參與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的機會,不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當事人要珍惜自己的訴訟權利,要收到法院發(fā)來的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