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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文公布。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玲律師,先后從事律師、檢察官、律師27年,連續(xù)三年擔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刑事)同行評估專家,一直關注法援制度。
劉玲律師最關心的是,同一被告人的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的沖突問題,能不能在這部法律中得到解決?
劉玲律師說,她找到了答案。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這一規(guī)定,讓實踐中的一連串問題迎刃而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派法援律師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不能再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呢?
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為辯護人。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能代為委托辯護人嗎?
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有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委托后,委托律師遇到法援律師,誰留誰走?
根據(jù)《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律師留下來辯護,法援律師撤出。
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之不同
劉玲律師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盡管都是律師,辯護工作內容也相同。但是,二者在法律定位、產生方式、職責功能有所不同,所發(fā)揮的社會作用也有不同。
委托律師基于委托合同而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當事人(近親屬)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互相承擔權利義務。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個人意愿、意志在全國范圍內選擇律師,同時支付對價。
法援律師是基于法援機構指派而為當事人辯護。前提是當事人沒有律師,而且當事人(受援人)符合援助條件,則由法援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所以,法律援助解決的是“當事人沒有律師”而又需要律師的問題,法援律師起到的是補缺式、兜底式的補充作用。
基于法律定位、功能、作用不同,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不可能“親密合作”,即,不可能出現(xiàn)一個法援律師和一個委托律師聯(lián)手,同時在訴訟中為一個被告人辯護的情形。
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委托律師和法援律師有可能在同一時空相遇,不外乎有兩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已委托律師,公安、司法機關因不知道而通知法援機構又指派律師;
二是公安、司法機關已經(jīng)指定了律師,當事人另行又委托律師的。
那么怎么解決呢?
第一種情形,當事人既然已經(jīng)有律師,指派律師的前提條件不具備,應撤回。
第二種情形,當事人又自行委托律師,導致指派律師的前提不再具備,也應撤回。
法規(guī)、規(guī)范早有規(guī)定
其實,對于上述問題,國務院早在2003年就有規(guī)定,明確給出了解決方案。劉玲律師介紹——
國務院2003年7月21日發(fā)布《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jīng)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頒布并實施《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guī)范》,8.5.1.1.規(guī)定:“受援人及其近親屬自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應終止法律援助。”
可見,國務院《條例》和司法部《規(guī)范》規(guī)定得很具體,受援人及其近親屬又自行委托律師,應終止法律援助,法援律師撤出??梢哉f,《法律援助法》在很大程度吸收了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23條。
在過去幾年實踐中,法援機構大多數(shù)都是依據(jù)條例而執(zhí)行。一般都是法援律師在得知當事人另行委托了律師,會立即向法援機構報告,經(jīng)確認后,立即終止援助。筆者在參加司法部法援案件(刑事)評定時,每年都能遇到此類案件,各地做法基本一致,都是終止援助。
將來的適用
劉玲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與《法律援助法》相悖。
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